1、反 恐 法 选 择 题1.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共 有 几 章 几 条 ( A )A.十 章 97 条 B.九 章 96 条 C.八 章 98 条 D.十 章 95 条2.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将 于 哪 一 年 哪 一 月 哪 一 日 施 行 ( B )A.2015 年 12 月 27 日 B.2016 年 1 月 1 日 C.2016 年 12 月 27 日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于 哪 一 届 哪 一 次 会 议 通 过 (A )A.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B.第
2、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C.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六 次 会 议 通 过 。4.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国 家 不 向 任 何 恐 怖 活 动 ( C )作 出 妥协 ,不 向 任 何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提 供 庇 护 或 者 给 予 难 民 地 位 。A.单 位 和 个 人 B.团 体 和 企 业 C.组 织 和 人 员 5.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 B )、配 合 有 关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3、 义 工 作 的 义 务 ,发 现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或 者 恐 怖活 动 嫌 疑 人 员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A.隐 瞒 B.协 助 C.抵 抗6.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国 家 将 反 恐 怖 主 义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国 家 设 立 ( C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全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设 区 的市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A.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B.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4、 协 调 机 构 C.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7.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建 立 国家 ( B ),实 行 跨 部 门 、跨 地 区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机 制 ,统 筹 反 恐 怖 主义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A.反 恐 怖 主 义 信 息 中 心 B.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C.反 恐 怖主 义 讯 息 中 心8.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者应 当 为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防 范 、调 查
5、 恐 怖 活 动提 供 技 术 接 口 和 解 密 等 技 术 支 持 和 协 助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定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信 息 内 容 (A),防 止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内 容 的 信 息 传 播 ;发 现 含 有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内 容 的信 息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传 输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删 除 相 关 信 息 ,并向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A.监 督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 B.检 查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措 施C.监
6、督 制 度 和 安 全 防 护 措 施9.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铁 路 、公 路 、水 上 、航 空 的 货 运 和 邮 政 、快 递 等 物 流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实 行 ( B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查 验 ,依照 规 定 对 运 输 、寄 递 物 品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或 者 开 封 验 视 。对 禁 止运 输 、寄 递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或 者 客 户 拒 绝 安 全 查 验 的 物 品 ,不 得 运 输 、寄 递 。A.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B.安 全 查 验 制 度 C.安 全 监 督 制 度10.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7、定 ,电 信 、互 联 网 、金 融 业 务 经 营 者 、服 务提 供 者 未 按 规 定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查 验 ,或 者 对 身 份 不 明 、拒 绝身 份 查 验 的 客 户 提 供 服 务 的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的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罚 款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C )罚 款 。A. 十 万 元 以 下 B.十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C.十 万 元 以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11.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8、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中 国 人 民解 放 军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因 履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职 责 的 紧 急需 要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A)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财 产 。任 务 完成 后 应 当 及 时 归 还 或 者 恢 复 原 状 ,并 依 照 规 定 支 付 相 应 费 用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补 偿 。A. 征 用 B.征 收 C.租 用12.反 恐 怖 主 义 法 所 称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是 指 ( A )以 上 为 实施 恐 怖 活 动 而 组 成 的 犯 罪 组 织 。A
9、. 三 人 B.五 人 C.十 人13.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协 助 、配 合 有 关部 门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的 ( B),发 现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或 者 恐 怖活 动 嫌 疑 人 员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A. 权 力 B.义 务 C.责 任14.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展 反 恐 怖 主 义 ( C ),提 高 公 民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意 识 。A. 宣 传 B.教 育 C.宣 传
10、教 育15.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电 信 、互 联 网 、金 融 、住 宿 、长 途 客 运 、机 动 车 租 赁 等 业 务 经 营 者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对 客 户 身 份 进 行 ( B )。对 身 份 不 明 或 者 拒 绝 身 份 ( )的 ,不 得 提 供 服 务 。A.检 查 B.查 验 C.核 实16. 对 被 教 唆 、胁 迫 、引 诱 参 与 恐 怖 活 动 、极 端 主 义 活 动 ,或 者参 与 恐 怖 活 动 、极 端 主 义 活 动 情 节 轻 微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人 员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村
11、 民 委 员 会 、居 民 委 员 会 、所 在 单位 、就 读 学 校 、家 庭 和 监 护 人 对 其 进 行 ( C )。A. 管 控 B.教 育 C.帮 教17.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大 型 活 动 承 办 单 位 以 及 重 点 目 标 的 管理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对 进 入 大 型 活 动 场 所 、机 场 、火 车 站 、码头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公 路 长 途 客 运 站 、口 岸 等 重 点 目 标 的 人 员 、物 品 和 交 通 工 具 进 行 ( A )。发 现 违 禁 品 和 管 制 物 品 ,应 当 予以 扣 留 并 立 即
12、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发 现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人 员 ,应 当立 即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告 。A. 安 全 检 查 B.安 全 抽 查 C. 查 验18.地 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跨 ( B )情 报 信 息 工作 机 制 ,组 织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对 重 要 的 情 报 信息 ,应 当 及 时 向 上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报 告 ,对 涉 及 其他 地 方 的 紧 急 情 报 信 息 ,应 当 及 时 通 报 相 关 地 方 。A. 区 域 B.部 门 C. 层
13、级19.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针对 恐 怖 事 件 的 规 律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分 级 、分 类 制定 ( B ),具 体 规 定 恐 怖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和 恐 怖 事件 安 全 防 范 、应 对 处 置 程 序 以 及 事 后 社 会 秩 序 恢 复 等 内 容 。A. 国 家 总 体 应 急 预 案 B.国 家 应 对 处 置 预 案 C. 国 家应 急 处 置 预 案20.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发
14、 生 的 恐 怖 事件 或 者 特 别 重 大 恐 怖 事 件 的 应 对 处 置 ,由 ( A )指 挥 .A.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指 挥 B.省 级 反 恐 怖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指 挥 C. 多 个 省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作 领 导 机 构 联 合 指 挥21.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发 展 和 应 对 处 置 信 息 ,由 ( C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统 一 发 布 ;A.国 家 B.省 级 C.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地 的 省 级22.反 恐 怖 主
15、 义 法 规 定 ,因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对 有 关 单 位 和个 人 的 ( C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给 予 赔 偿 、补 偿 。有 关 单 位和 个 人 有 权 依 法 请 求 赔 偿 、补 偿 。A.合 法 权 力 B.合 法 利 益 C. 合 法 权 益23.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C)人 权 ,维 护 公 民 和 组 织 的合 法 权 益 。A.尊 重 B.保 障 C. 尊 重 和 保 障24.对 举 报 恐 怖 活 动 或 者 协 助 防 范 、制 止 恐 怖 活 动 有 突 出 贡 献 的单 位 和 个 人 ,
16、以 及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作 出 其 他 突 出 贡 献 的 单位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 C )。A.表 彰 B.奖 励 C. 表 彰 、奖 励25.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需 要 ,组织 、督 促 有 关 建 设 单 位 在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枢 纽 、城 市 公 共 区 域 的重 点 部 位 ,配 备 、安 装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信 息 系 统 等 防 范 恐 怖袭 击 的 ( A )设 备 、设 施 。A.技 防 、物 防 B.技 防 C. 物 防26.反
17、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和 有 关 部 门应 当 依 靠 ( ),加 强 基 层 基 础 工 作 ,建 立 基 层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力 量 ,提 高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能 力 。A.党 员 B.群 众 C. 机 关 干 部27.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有 权 向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收 集 、调 取 相 关 信 息 和 材 料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应 当 ( C )。A.积 极 配 合 B.如 实 报 告 C. 如 实 提 供28.公 安
18、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经 ( )级 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人 批 准 ,可 以 查 询 嫌 疑 人 员 的 存 款 、汇 款 、债 券 、股 票 、基 金 份额 等 财 产 ,可 以 采 取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措 施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的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二 个 月 ,情 况 复 杂 的 ,可 以 经 上 一 级 公 安 机 关 负责 人 批 准 延 长 一 个 月 。A.县 B.市 C.省29.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经 县 级以 上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人 批 准 ,责
19、 令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遵 守 未 经 公安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离 开 所 居 住 的 市 、县 或 者 指 定 的 处 所 约 束 措 施的 ,措 施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 B )月 :A.一 个 B.三 个 C. 六 个30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人 员 违 反 公 安 机 关 责 令其 遵 守 的 约 束 措 施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改 正 ;拒 不改 正 的 ,处 (C)拘 留 。A.五 日 以 下 B.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C. 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31.反 恐
20、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事 件 ,应 当 (优 先 保 护 )直 接 受 到 恐 怖 活 动 危 害 、威 胁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A.优 先 保 障 B.优 先 保 护 C.优 先 保 证32.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明 知 他 人 有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极 端 主 义犯 罪 行 为 ,窝 藏 、包 庇 ,情 节 轻 微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或 者 在 司法 机 关 向 其 调 查 有 关 情 况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时 ,拒 绝 提 供 的 ,由 公安 机 关 处 ( B )处 罚A.五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21、下 拘 留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B.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可 以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C.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可 以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33.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中 ,应 当 尊 重 公 民的 ( C),禁 止 任 何 基 于 地 域 、民 族 、宗 教 等 理 由 的 歧 视 性 做 法 。A.宗 教 信 仰 自 由 B.民 族 风 俗 习 惯 C.宗 教 信 仰 自 由 和 民 族风 俗 习 惯34.反 恐 怖 主 义 法 所 称
22、 恐 怖 事 件 ,是 指 正 在 发 生 或 者 已 经 发 生的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B)的 恐 怖 活 动 。A.较 大 社 会 危 害 B.重 大 社 会 危 害 C.特 大 社 会 危 害35.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重 点 目 标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重 要 岗 位人 员 进 行 安 全 (A )。对 有 不 适 合 情 形 的 人 员 ,应 当 调 整 工 作 岗位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A.背 景 审 查 B.资 格 审 查 C.背 景 调 查36.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外 交
23、部 门 和 省 级 反 恐 怖 主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对 于 需 要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应 当 向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提 出 ( B )。A.建 议 B.申 请 C.批 准37.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组 织 实 施 (A ),应 当 符 合 反 恐 怖 主义 工 作 的 需 要 。A.城 乡 规 划 B.经 济 规 划 C.环 境 规 划38.对 航 空 器 、列 车 、船 舶 、城 市 轨 道 车 辆 、公 共 电 汽 车 等 公 共 交通 运 输 工 具 ,营 运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规 定 配
24、 备 安 保 人 员 和 相 应 设 备 、设 施 ,加 强 ( C )。A.安 全 检 查 B.保 卫 工 作 C.安 全 检 查 和 保 卫 工 作39.大 型 活 动 承 办 单 位 以 及 重 点 目 标 的 管 理 单 位 未 依 照 规 定 对进 入 大 型 活 动 场 所 、机 场 、火 车 站 、码 头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站 、公路 长 途 客 运 站 、口 岸 等 重 点 目 标 的 人 员 、物 品 和 交 通 工 具 进 行安 全 检 查 的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拒 不 改 正 的 ,处 ( B )以下 罚 款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25、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 )以下 罚 款 。A.五 万 一 万 B.十 万 一 万 C. 二 十 万 一 万40.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个 人 应 当 对 履行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职 责 、义 务 过 程 中 知 悉 的 (A)予 以 保 密 。违 反规 定 泄 露 (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A.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B.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工 作 秘 密C.国 家 秘 密 、工 作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41.为 了
26、防 范 和 惩 治 恐 怖 活 动 ,加 强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维 护(ABC),根 据 宪 法 ,制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A.国 家 安 全 B.公 共 安 全 C.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42.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可 以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嫌 疑 人 员 进 行 (ABC),可 以 提 取 或 者 采 集 肖像 、指 纹 、虹 膜 图 像 等 人 体 生 物 识 别 信 息 和 血 液 、尿 液 、脱 落 细胞 等 生 物 样 本 ,并 留 存 其 签 名 。A. 盘 问 B.检 查 C. 传 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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