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燃气公司的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进行的和外来工程承包商在公司相关部门授权下进行的动火作业。第三条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的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第四条 公司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凡进行动火作业的需提前办理动火证。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分级和许可审批第五条 动火作业的分级(一)一级动火作业范围1、所有带气动火作业。 2、燃气调压站站房(调压箱)内、闸井内的动火作业。(二)二级动火作业范围1、 燃气调压站站房外、围墙内的动火作业;2、 非生产区的动火作业; 4、其他动火作业。第六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一)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签发一级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