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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政发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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