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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常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富民增收培植常州幸福树的实施意见(常发201723号)、市委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常办发2016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认定对象(一)初次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一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人员”。2.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是指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且登记失业时间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是指持有 “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是指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家庭成员。.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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