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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兽药注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兽药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兽药注册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兽药临床研究、兽药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兽药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兽药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兽药临床或残留研究、生产兽药或者进口兽药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内容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兽药,对创制的新兽药及防治动物重大疫病的新兽药实行快速审批。 第五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兽药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兽药生产和进口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临床研究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委任,对兽药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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