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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考试期限总结.doc

1、1序号 简要说明 内容 期限法或细则1 优先权副本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自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原申请的副本,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 个月 法 302 公布 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后,自申请之日起满 18 个即行公布 18 个月 法 343 实审请求 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 3 年内可提出实审请求,否则视为撤回 3 年 法 354 复审请求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请求复审 3 个月 法 415 起诉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 个月 法 416 专利权期限 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 年,自申请日起算

2、,但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算 20 年10 年 法 427 起诉无效宣告决定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 个月 法 468 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授权之日起满 3 年,且自申请日起满 4 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国知局可强制许可他人实施 3 年4 年 法 489 起诉强制许可及其使用 费 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或者双方对强制许可使用费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3 个月 法 5810 起诉地方局的处理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的部门作出的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3

3、个月 法 6011 诉前停止侵权 法院自接受诉前停止侵权请求之时起,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可延长 48 小时),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措施48 小时15 日法 6612 诉前证据保全 法院自接受诉前证据保全请求之时起,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自法院采取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法院解除措施48 小时15 日法 6713 侵权诉讼时效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 2 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2 年 法 6814 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 时效 在发明专利公布之后授权之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的,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支付使

4、用费的诉讼时效是 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该得知他人使用专利之日起计算,但授权前得知的,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2 年 法 6815 邮寄收文日 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 15 日,推定为当事人收文日 15 日 细则 416 公告送达日 自公告之日起满 1 个月,视为已送达 1 个月 细则 417 恢复权力:不可抗拒事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最迟 2 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力 2 个月 细则 52由 2 年18 恢复权力:其他正当理 由 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恢复 2 个月 细则 519 保密审查 自递交保密审查请求之日起

5、4 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 6 个月未收到保密审查决定的,可自行向外国宴请专利 4 个月6 个月 法 20细则 920 职务发明 退休、离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属职务发明 1 年 细则 1221 许可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备案 3 个月 细则 1422 提交保藏证明 在申请时或者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否则视为未提交保藏 4 个月 细则 2423 保藏声明补正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应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未写明的自申请日起 4 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4 个月 细则 242

6、4 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 件 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宽限期 2 个月 细则 3025 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自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3 个月2 个月 细则 5126 授权登记 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取得的专利权 2 个月 细则 5427 专利权评价报告 国知局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2 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 个月 细则 5728 无效宣告增加理由或者 补充证据 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

7、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并具体说明,1 个月后增加、补充的不予考虑 1 个月 细则 6729 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 国知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裁决 3 个月 细则 7530 发给发明人资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资金 3000 元或者 1000 元 3 个月 细则 7731 延长中止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 1 年内,专利权属纠纷还没结案,请求人可以在些期限内请求生长中止 1 年 细则 86332 退款请求 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自缴费之日起 3 年内可以申请退款 3 年 细则 9433 缴纳申请费 自申请日起 2 个月内,或者收到受

8、理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必要的申请附加费 2 个月15 日 细则 9534 补交年费 年费应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补缴期自缴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并缴滞纳金(每超过 1 个月,加收全部年费 5%) 6 个月 细则 9835著录项目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自提出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提出 1 个月 细则 9936 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的手续 自优先权之日起 30 个月内,或在缴纳宽限费后 32 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30 个月32 个月细则10337 国际申请申请文件的修 改(提交译文) 国际申请在国际

9、阶段作过修改的,申请人要求以修改过的文本作为审查文本的,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提交修改文本的中文译文,逾期未提交的,不予考虑 2 个月 细则 10638 国际申请保藏补正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的原说明书中记载了生物材料的保藏,但在进入声明中未指明的,自进入日起 4 个月内补正 4 个月 细则 10839 国际申请保藏证明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 4 个月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4 个月 细则 10840 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 费 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 个月 细则 11041 国际申请的提前实审 申请人可在自优先权之日起 30 个月届满前请求提前处理和审查 30 个月 细

10、则 11142 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自提出实审请求或收到实审通知书之日起 3 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3 个月2 个月 细则 11243 改正译文错误 自收到实审通知书起 3 个月内 3 个月 细则 11344 复查请求 国际单位(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号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申请复查 2 个月 细则 116445 申请权结案 已视为撤回、主动撤回、驳回的申请案卷,自失效之日起 2 年后不予保存 2 年 细则 11846 专利权结案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终止的专利权案卷,自失效之日起 3 年后不再

11、保存 3 年 细则 11847 作出前置审查意见的期 限 原审查部门收到“复审请求书”和案卷后 1 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1 个月 48 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自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 1 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局面答复 1 个月 49 优先权转让证明 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不完全一致的,应当在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3 个月 50 外观设计分类的补正 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递交简要说明的替换页 2 个月 51 检索抵触申请的时间界 限 申请日后 18 个月内公布(公告)的申请 18 个月 52 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 知书的期限 答复第

12、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是 4 个月 4 个月 53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答复期限 2 个月 54 自行恢复中止程序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 1 年内未结案,又未申请延长中止的,专利局可自行恢复实审 1 年 55 向公众发放生物材料 自申请日起 20 年内 20 年 56 提交修改译文 进入声明中要求以按 PCT19 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的,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提交译文 2 个月 57 改正优先权书写错误 优先权书写错误,自进入日起 2 个月提出改正请求 2 个月 58 优先权要求费 自进入日起 2 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9 国际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证明 自进入日起 2 个

13、月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2 个月 60 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在国际单位疏忽造成发出错误通知书的,在发出通知书 6 个月内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 6 个月 61 单一性恢复费 2 个月内缴纳 2 个月 62 费用暂存 自收到权利丧失的通知之日起 2 月内提交证据,证明是银行或邮局过失导致暂存的,原汇出日为缴费日 2 个月 63 复审请求形式审查补正 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 15 日内补正 15 日 64 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 书 自收到“复审请求书”1 个月内针对指出的缺陷进行局面答复,并参加口头审理 1 个月 65 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3 个月 566 无效宣告

14、缴费 自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 1 个月 67 无效宣告请求形式审查 补正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起 15 日内补正 15 日 68 专利权人对无效宣告的 答复 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附相关文件副本)起 1 个月内答复 1 个月 69 无效宣告请求提供证据 自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提供具体证据 1 个月 70 无效宣告的指定答复期 限 1 个月,未答复的,视为已得知相关内容,且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1 个月 71 复审或无效宣告口头审 理回执 当事人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回执 7 日 72 口头审理信息公告 会议组在口头审理 2

15、天前公告相关信息 2 日 73 取走样品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取走不作为证据的样品 3 个月 74 费用查询 费用缴纳情况查询时效为 1 年,自汇出之日起算 1 年 75 更正申请日 递交申请文件之日起 2 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1 个月内 2 个月1 个月 76 文件查询 自提交文件之日起 1 年内 1 年 77 案卷保存期限 未授权的 3 年,授权的 5 年,不受理的 1 年 78 定期解密 每 2 年复查一次保密专利 2 年 79 PCT 保密审查 PCT 申请需保密的,审查员自申请日起 3 个月内发出通知书,终止国际阶段,申请人不得再向外国申请 3 个月

16、80 邮路查询 自发文之日起 10 个月 10 个月 81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时限 先给 2 个月的恢复期,然后在发出处分通知书起 4 个月后再处理,涉及复审或无效宣告的是 6 个月2 个月4 个月6 个月82 中止手续的补正 中止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提交的证明不是正本或副本的,在一个月内补正 1 个月 83 中止的期限 1、应当事人请求的,自请求之日起不超过 1 年。2、应法院要求的,自专利局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6 个月。3、涉及无效宣告的,为 1 年1 年6 个月1 年84 中止的延长 当事人请求的,可延长 6 个月。法院要求的,可延长 6 个月,其中同一法院执行程序中不得超过 12

17、 个月, 6 个月 6审判程序中可以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85 中止结束后获权一方办 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止结束后,获权一方在 3 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 个月 86 轮候保全中止期限 有轮候保全的,自前一保全结束之日起开始轮候保全,期限 6 个月 6 个月 87 办理登记手续 收到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缴纳相关费用 2 个月 88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申请人在未在 2 个月的指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审查员在期满 1 个月后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满 4 个月申请人未办理恢复手续的,专利申请失效 1 个月4 个月 89 终止 年费缴纳期满(超过

18、6 个月的补缴期)仍未缴费的,自期满之日起 2 个月后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恢复的,在终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4 个后进行失效处理 2 个月4 个月 90 专利权评价报告缴费 请求人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缴纳请求费 1 个月 9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 补正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形式不合格的,自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补正 15 日 92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请求人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2 个月内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提出更正请求 2 个月 93 电子发文 自发文日起 15 日内申请人未接收到电子版的通知书或决定的,专利局发出纸件形式的副本 15 日 1 专利法

19、 1984.3.12 第 6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4 次会议通过,自 1985.4.1 起施行。 诞生2 专利法第 1 次修正 1992.9.4 第 7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修正 修正3 专利法第 2 次修正 2000.8.25 第 9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修正 4 专利法第 3 次修正 2008.12.27 第 11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6 次会议修正,自 2009.10.1 施行 5 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1.6.15 国务院 306 号令,自 2001.7.1 起施行 6 细则第 1 次修订 2002.12.2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修订7 细则第 2 次修订 国务院第 569 号令,2009.12.30 国务院第 95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10.2。1 起施行根据 2010.1。9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8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2008.6.5 国务院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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