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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为工程),必须遵守本管理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工作。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和备案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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