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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doc

1、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一、总则第 一 条 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 二 条 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第 三 条 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第 四 条 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二、考点设置第 五 条 设置程序标准化考点应在当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

2、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指导下,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考生分布情况和学校布局条件,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指定若干学校设置,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委托的其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第 六 条 基本条件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4.考场

3、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可设置为考场的房屋应不少于 10 间),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7.具备指挥室、视频监考室、考务室、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卫室、医务室、咨询服务室等考试组织机构和服务机构场所。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11

4、.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第 七 条 组织机构1.考点应设主考 1 人,副主考 2 人及以上,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主考应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 1 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

5、、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第 八 条 环境布置1.考点入口: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2.考点醒目位置:设置公告通知栏、宣传教育栏。主要内容: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4.划定考试封

6、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三、考场设置第 九 条 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独立室内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第 十 条 考场座位数按 25 人或 30 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 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第 十一 条 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第 十二 条 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他物品须清理出场。做到地面、

7、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第 十三 条 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第 十四 条 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第 十五 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 2 名监考员,每 9 个考场配备 1 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

8、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第 十六 条 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四、试(答)卷安全保密第 十七 条 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第 十八 条 临时存放当次考试科目试(答)卷的考点保管室须符合下列要求:单独房间,专用于临时存放试(答)卷,考试期间不得他用;房间配备铁窗、铁门、铁柜、应急电话、消防设施、网上巡查设备等;值守人员可直观看到试(答)卷存放铁柜,考点视频监考室能通过网上巡查系统全面监视试卷保管室内情况。存放过夜试(答)卷的保密室,须符合国家教

9、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要求。第 十九 条 每场考试前,考点从考区领取试卷或考区向考点运送试卷,须使用专用密封车辆,并由公安(武警)在内的 3 名以上工作人员随车押运,并直达考点保管室。试卷到达后,须再次清点,无误后放入铁柜并上锁,钥匙由考点主考掌管。同时,应立即向考区报告安全到达信息。保管室存放试(答)卷期间,室内至少有公安(武警)在内的 3 名以上工作人员值守,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 2 人,严禁无关人员入内。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并实时录像。考点保管室不得过夜存放试(答)卷。第 二十 条 开考前,主考及 2 名以上工作人员从试卷保管室领取试卷,同行护送,直达试卷分发(回收)室并向监考员发放试

10、卷。第二十一 条 试(答)卷分发、回收清点工作须在试卷分发(回收)室内进行,分发、回收期间,至少有 3 人值班,并保证任何时候不少于 2 人;网上巡查系统须全程监控分发、回收情况,并实时录像。第 二十二 条 试卷在考点内领取、护送、启封、答卷回收、清点、封装过程中,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 2 人。各环节必须履行经手人签字交接手续。第 二十三 条 考场试卷由同场 2 名监考员共同签字领取,并全程同行护送直达考场,严禁途中办理其他事项、停留或离开规定路线。开考前,监考员应按规定向全场考生展示试卷袋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考试结束后,同场 2 名监考员应立即清点回收试(答)卷,无误后共同护送直达分发(回收

11、)室,按考务规定履行清点、验收手续,无误后按要求封装并办理签字、交接手续。第 二十四 条 当科全部答卷回收后,考点主考指定专人再次清点所有答卷袋及备用试卷等材料,由主考签字确认后,送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第 二十五 条 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经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 2 人签字确认,启封备用试卷。备用卷的保管、领取、护送、使用管理等要求同试(答)卷。五、人员选聘与培训第 二十六 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由考点所在学校或主考选聘。选聘时应兼顾整体年龄结构、身体状况及男女比例,并考虑有关岗位的特殊要求。第 二十七 条 监考员及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条件:1.遵纪守法

12、,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4.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 5.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6.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应回避接触当次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第 二十八 条 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由考点所在学校负责。培训、考核应围绕考试组织管理业务、职业道德教育和考风考纪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主要有:政策规定、职业操守、纪律要求、安全保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试实施程序及操作规范、高科技作弊识别与防范、应急处置等。专业性

13、或技术性强的培训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第 二十九 条 考点要建立考试工作人员信息库,被选聘的考试工作人员按要求填写信息,签订工作责任书。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列入其年度考核、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六、考试组织实施第 三十 条 考前准备考区或考点所在学校在考试开始前应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考试组织实施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考点考试组织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2.落实各工作组人员,明确主考、副主考、各工作组岗位职责。3.落实考务工作所需的各种设施、物品,完成考点、考场的环境清理、布置和相关设备、系统的测试、调试,校验时钟和视频监控图像采集区域。4.与公安、交通、卫生、工信、供电、保密、

14、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安排有关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明确值守场所和岗位。5.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6.按要求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送考前准备工作材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应急通讯录。7.安排考生熟悉考点、考场环境以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区域。8.检查考试用车的安全,确定运送行车路线。9.做好其他相关事项。第 三十一 条 考试实施1.考点须严格按照考务管理规定、考试实施程序和指令组织考试实施。2.考生进入考点后,考点应通过广播等方式,在规定时间组织、提醒考生直接进入考场。3.考生入场时,1 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内侧,查验考生准考证,对考生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除考试用品外的其他

15、物品由考生自行放置于非考试物品暂放处。4.监控组在视频监考室通过网上巡查系统监控各考场情况,并从考生进场检查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像。发现问题,应立即向主考汇报并记录。视频监考室工作期间应同时对视频监考室内情况进行全程录像。5.考点主考、副主考、工作人员及监考员应校准时钟。开考、结束等考试组织环节的重要时间点,主考须先核实时间,无误后方可下达指令信号。第 三十二 条 考试指挥考点在考试准备、实施等阶段均接受上级考试机构的指挥。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第 三十三 条 报告制度严格执

16、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所报信息须真实、准确、及时。报告的内容须经考点主考确认并签字。第 三十四 条 材料保管考场记录、暂扣违规物品等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查询和取证。每天考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应及时对监控录像进行备份,由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签字后封存,并妥善保存至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备查。第 三十五 条 突发(偶发)事件处置考试中出现的突发(偶发)事件,依据有关教育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本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决策和处置。七、附则第 三十六 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按照标准化考点建设要求对考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合格的考点,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组织考试资格直至撤销考点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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