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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第二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第三条 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第四条 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第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第六条 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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