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 根据国务 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条例 、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 办法 ( 建设部令第 78 号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暂行规定 ( 建建 2000142 号 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 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 竣工 验收备案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 ,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第四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 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 、 列入重大建设工程管 理的和省政府委托的其它大中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按照 省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 工程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