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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第二章委托与受理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二)检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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