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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三、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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