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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2008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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