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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予以明确界定“挂靠经营”含义的紧急请示收悉,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答复如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最高法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1月8日(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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