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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协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协顺公司),所住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南面工业区B5栋。 法定代表人:邹林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荣,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强文,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华,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乡车头村曾家冲组,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吴辛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永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协顺公司与被上诉人曾*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 009)东二法民一初字4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曾*华于2008年12月8日入职协顺公司工作,担任供应链主管。2008年12月8日,曾*华在协顺公司制作的格式化的东莞市协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位申请表上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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