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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土地增值税的成本分摊方法部分汇总问题一、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的成本分摊土地增值税每个清算单位(成本对象)之间土地成本、间接费用、共同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分摊的规定很有特色:其规定既不明确,且可选择。如: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国税发2006187号: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二、一个成本对象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分摊问题。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合理的方法是什么?没有明确。)地方规定:1、按建筑面积分摊。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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