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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DOC

1、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提升、健康发展,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和管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公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供养、护理、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

2、村幸福晚年驿站),以及享受各类养老服务财政补贴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企业。第三条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服务对象及家属、专业社会机构等各方力量,形成政府部门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服务对象及家属主动监督、社会舆论公开监督的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做到监管体系构架完善、责权层次分明、相互衔接密切、2力量整合充分。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及相应监管政策,协调市级政府各专业部门和各区政府规划、监督、指导全市养老服务监管工作。市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等

3、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责,严格落实专业部门监管责任,扎实做好养老服务监管工作。第五条 各区民政局在各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牵头协调本区政府各专业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并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监管、日常检查监督、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第六条 各区民政局协调发挥区老龄委议事协调机构职能,报请各区政府督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街道(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养老服务属地监管责任。第七条 街道(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养老服务监管工作负总责,切实落实养老服务属地监管责任。

4、第八条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社会组织或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监管工作,鼓励养老服务对象及其家属、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主动监督养老服务质量。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养老服务,主动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3第十条 养老服务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十一条 监管内容主要指财政资金使用、政策标准实施、老年人权益维护、市场行为规范、规划建设、建筑设施、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境卫生、人才培训、收费管理、安全稳定等。第十二条 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设施设备购置资助、运营补贴、辐射功能补贴,困境老年人生

5、活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居家巡视探访补助,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购置康复辅具设备补贴、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转经费、集中供养人员供养补助,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补助资金、志愿服务补贴,以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专项资助经费等各类政府财政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监管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养老服务领域重要政策措施、重要改革事项、重要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等情况。第十四条 监管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照护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金融风险防范等安全管理情况。第十五条 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情况、运营状况、设施养老服务用途变更情况

6、、养老服务质量状况、养老服务人员实有状况等市场运营情况。4第三章 监管方式第十六条 监管应该通过绩效评估、跟踪审计、专项督查、联合检查、随机抽查、养老质量评价、大数据监测、执法检查等法定方式,科学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绩效评估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非常规运行保障类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及使用效益、政策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估或满意度评价。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是指各级审计部门、民政部门内设审计机构和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对养老服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重大资金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的跟踪审计监督。第十九条 专项督查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养老服务领

7、域涉及面较广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实施的专项督查。第二十条 联合检查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采取联合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状况、安全管理、突发事故等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对于养老服务领域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突发事故等情况,养老服务监管机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现场进行专项检查、现场核验,保证财政资金严格依法依规使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 抽查方式,随时对养5老服务政策标准落实、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养老服务质量、突发事故等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服务

8、质量评价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政策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社会信誉、安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或发布服务质量排行榜。第二十三条 大数据监测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通过建立信息系统等方式,对养老服务政策标准落实、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安全管理状况、服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是指养老服务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按照职权,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对非法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违法或不规范服务行为进行处理。第四章 监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完善养老服务

9、标准规范,促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六条 完善购买第三方服务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估、跟踪审计、联合检查、服务质量评定等监管工作,将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和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主动公布养老服务监督热线,听取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社会群众等社会监督主体的意6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统筹全市养老服务数据,全面加强养老服务开展、数据开发和利用等情况的监测,养老数据由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使用。第二十九条 建立养老行业社会评价机制,鼓励养老行业组织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发布养老机构服务质

10、量排行表,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星级评定,促进养老机构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的老年人或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照护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约定内容,并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综合考虑政府投入、运营成本、老年人承受能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服务收费价格。收取押金的,必须同时出具风险提示书,告知老人收费标准、资金用途,请老人阅知并签字确认。民政、发改价格监管等部门联合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高额押金和会员制管理情况的监管,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

11、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于各级政府资助、补助的各项财政资金,做到专人管理、专账管理、专款核算、专款专用。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具体管7理和使用状况,主动接受养老服务监管机构及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开展的检查、监督。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各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传染病预防控制、安全值守、设施设备检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一支应急队伍,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老年人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

12、,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发现老年人走失、意外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对应主管部门并及时处置。第三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自查。第三十四条 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档案、员工档案、运营情况档案等,并根据行业管理要求,依法更新和公开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护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和服务管理知识更新培训。第三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

13、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60 日前,向实施许可或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善后方案,涉及养老机构的善后方案应当明确老年8人安置规划,包括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善后方案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善后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第五章 惩罚措施第三十七条 加快养老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养老服务重大事故投诉举报、报告、通报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欺老虐老行为、家属反映投诉、安全责任事故、综合责任保险出险、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活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录入诚信档案及黑名单范围,依法

14、通报、曝光。第三十八条 建立欺老虐老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对于发生欺老虐老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区民政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记录入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失信养老服务机构名单,实行服务质量评定的“ 一票否决” ,取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享受运营补贴资金等资质,并由民政部门依照养老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立养老服务退出机制,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服务机构,实施责令改正、中止“ 公办民营” 合作、撤 销许可、运营商禁入养老9服务行业等措施,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第四十条 建立政府部门履职责任制,将各部门养老服务监管履职情况纳入市老龄委对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范围,定期通报;涉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经费保障,将开展养老服务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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