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矿权新立登记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 项 名 称 : 采 矿 权 新 立 登 记( 二 ) 事 项 编 号 : 00-00413935X-A-02-01-00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三、审批单位厦 门 市 国 土 资 源 与 房 产 管 理 局四、审批对象法人五、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12 号);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
2、250 号);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 号)。 六、申请条件(一)属省、市级审批权限;(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市当前产业政策;(三)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四)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采矿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办理方式(一)可登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岛内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B 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岛外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1)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 1 号之 1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7 号窗口;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 9 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3
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 8 号二楼 32 号窗口;4)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 2009 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16 号国土窗口。跨区项目及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政服务中心三楼 B 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受理。(二)审批结果送达:EMS 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八、申请材料需提供以下材料二套(纸质、PDF 格式的电子版):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2,地质报告及图件(原件);3,矿区范围图(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原件);4,林业用地预审意见(原件);5,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原件);
4、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行调阅);8,外资投资企业,需提交外商企业批准文件(提交原件核验后,由窗口人员复印留存);9,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0,申请开采矿区范围和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二者叠合图(如果是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提交申请开采范围、勘查许可证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原件);11,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12,开采地热、矿泉水应提交取水许可证(提交原件核验后,由窗口人员复印留存)。九、办理程序(一)受理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核
5、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二)审查核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同时在部、省、市三级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的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三)出件准予登记的,经互联网上报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印制采矿许可证,证件移交受理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快递送达申请人。不予登记的,作出书面意见,并通过快递送达将相关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十、承诺时限(一)法定时限:40 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4 个工作日(不含 7 个工作日的公示时间)十一、收费标准不收费。十二、联系信息(一)办理地址1)
6、岛 内 : 市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三 楼 B 厅 国 土 房 产 综 合 窗 口 , 咨询电话:0592-7703796;2)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 1 号之 1 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7 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3)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 9 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6800832;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 8 号二楼 32 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7558572;5)翔安区行政服务中心:翔安区新店路 2009 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 16 号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7886706。(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三)网站地址市行 政 服务中心网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十三、投诉监督电话市行 政 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12345市 效 能 投 诉 中 心 网 址 : 十四、流程图受理审查核准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