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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不含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第四条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气瓶的使用登记工作。 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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