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冀州市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单位:冀州市烟草专卖局一、监督检查对象冀州市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二、监督检查内容1、监督检查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持证零售户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烟。2、监督检查零售户许可证使用情况。3、服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管理,不得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专卖稽查人员对自己本辖区零售户制定检查计划,按期进行检查。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计划,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告知身份,出示检查证件,说明来意3、实施市场检
2、查,发现违法情况上报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4、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六、监督检查处理1、对持证户违规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时将情况上报专卖管理监督科进行相应处理。2、对持证胡违规经营卷烟的行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进行处理,并将查获卷烟上报稽查队交专卖科进行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及时向稽查队汇报,由稽查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3、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于 100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许可证无效。4、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烟草专卖经营业务资格。单位:冀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 、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
3、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2二、监督检查内容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四、监督检查措施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五、监督检查程序检查督促整改情况。六、监督检查处理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二) 、对特种设备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督一、监督检查对象特种设备的使用
4、、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是否使用、经营、销售、出租合法的特种设备;(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否符合“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三、监督检查方式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质监局提出检查计划,市县区局分级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市、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实施。四、监督检查措施市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
5、租等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五、监督检查程序市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市质监局在重要时段和专项整治期间,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实施监督。6、监督检查处理3(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责令限期整改;(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
6、单位或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三、监督检查方式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五、监督
7、检查程序(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向衡水市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六、监督评审处理依照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条款较多,不再列举) 。(四)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机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履行职责中,其制度是否健全、能力是否适应、行为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可靠,并对其工作质量、公正性、诚信度以及遵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8、等情4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计量授权,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授权的各项条件,新增授权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通过考核,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查换证。(二)是否伪造数据;(三)是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四)是否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五)是否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六)是否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出具证书,是否存在违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校准并出具证书,是否未经检定/校准出具证书;(八)建立在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量值溯源;(九)是否严格执行检定收费标准
9、等;(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标准状况进行计量比对情况;(十一)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十二)检查机构是否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其他重点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十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组赴机构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
10、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一)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机
11、构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5(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2、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三)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1、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2、伪造数据的;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5、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
12、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 (四)对于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机构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机构,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建标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注销许可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一)对于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开展计
13、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申请复查;逾期不申请复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三)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书。(二)不定期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定期检查可能存在问题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视情况决定检查的频次。七、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赴现场实地检查,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
14、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各地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地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及时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6(五) 、计量检定人员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负责组织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检查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情况。1、检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
15、定员资格,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的情况;2、检查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是否通过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在计量技术法规更新后是否及时参加宣贯等继续教育;3、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所持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是否及时复核换证。(二)检查计量检定人员履行义务情况。1、是否能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2、是否能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3、是否能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4、是否能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5、是否能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三)检查计量检定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16、。1、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的行为;2、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3、是否存在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4、是否存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行为。(四)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质量。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做好考务工作。2、是否能严肃考风考纪、遵守保密纪律,是否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在考试中监考人员是否能严格执行好现场监考任务,抓好对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的监督工作,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为。3、是否能完善后续管理,能否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申请人所
17、在单位,是否能及时向省局报送考核情况及汇总表,是否做好对考试成绩的备案工作并保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考核档案两年。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持证计量检定员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自查一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不定期检查。把对计量检定人员的检查与计量标准考核、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等考核结合进行,作为重点考核内容。7(三)实施监督抽查。视情况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抽查,对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质量、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核查计量检定员证等证
18、件和资料,对计量检定人员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提问,现场进行计量检定等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等。检查组织考核单位的工作程序、考核档案、考务安排、保密和考场纪律、投诉问题处理等。(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组织检查单位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由各地质监部门督促相关单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计量检定人员、组织考核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
19、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调查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如下:(一)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 ,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2、违反
20、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3、使用未经考核许可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4、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计量检定员证 。(四)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有违法失职、泄露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六)资质认定获证实验室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市获资质认定实验室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建立检定测试性能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地管理制度。重点检查:81、组织管理。获证后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有重大变更;对上次评审或监督检查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2、环境和仪器
21、设备。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环境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查看实验室的检测区域及有效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用于开展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校准。3、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培训情况;人员是否符合准则及其他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职责,持证上岗。4、检验检测报告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检测工作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获证项目(参数)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检验报告的检验类别、存档的报告及原始记录信息、结论用语是否规范;是否超出批准承检范围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存在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申诉、投诉情况的处理以及纠正、预防措施执行情况等。5、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实验室有无措施保证承担第三方公
22、正性检验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内部、外部的压力和影响,有对外(客户)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承诺(声明)文件。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实验室自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实验室每年至少自查一次;所在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核查。(二)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不定期检查的结果进行分类、建档,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检查。组织监督检查组赴实验室现场,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查阅相关资料、检查实验室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三)检查结果汇总。检
23、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档案适时录入监管信息、上报。(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及时向上级质监部门及有关方面通报结果。(五)整改后处理。质监部门督促辖区内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汇总、整理、上报整改情况。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 、 认证认可条例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采取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吊销证书等措施,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七)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所辖区域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活
24、动的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员,以及取得相关认证的获证企业及其获证产品。二、监督检查内容检查从业机构、从业人员、获证企业对认证认可法规、规章及认证标准、实施规则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91、应获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认证的;2、应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而未加施认证标志的;3、假冒、伪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4、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是否规范;5、强制性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是否一致;6、认证实施机构的行为是否规范。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受理的举报、投诉或接受上级部门转办的举报、投诉情况,安排监督检查。(二)专项监督检查。根据国家认监委的安排,制定检查计划,按计划实施监督
25、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二)实施现场检查。组织检查组到相关获证企业现场进行检查。采取听(听取获证企业的汇报、介绍)、看(观察或参观生产现场情况)、查(查阅有关资料)、问(问询获证企业有关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抽取获证产品进行检查或检测。(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上报。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可通报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做进一步整改;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当地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 、 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
26、法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八) 、案件查办一、案件范围(一)直接查处案件的范围: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标准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中的计量违法行为,(二)协调跨区域重大案件范围:涉案货值巨大、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1、涉案货值巨大的案件是指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2、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案件是指:屡查屡犯,三年内两次以上因同
27、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妨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围堵执法人员;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涉案物品查封状态的;伪造有关公文、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3、存在质量安全事件隐患的案件是指:因产品缺陷或者违规使用原辅料、投入品等原因使得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足以引发群体性伤害或者被媒体曝光会引发突发质量安全事件的案件及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案件。104、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是指: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被群体性举报或者一段时间内被不同举报人连续举报经查属实的案件;跨行政区域制售假冒伪劣的窝案、串案;计量作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群体性
28、财产损失的案件。二、案件办理程序1、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案件或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在 15 个工作日内直接查处或转由市、县局组织查处案件办理完毕后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根据举报人要求反馈案件查办结果。2、对重大案件,县质监部门在查实为重大案件之后 2 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地、省级质监部门,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上报。三、重大案件的查处流程重大案件的处理以查办分离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查办分离是指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当地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并视情况在
29、案件调查的过程中或调查完结后交由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应当立即组织执法力量开展查处。交办督查的案件,由上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挂牌督办的案件,由省级质监部门下发案件督办函,并可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单位:冀州市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市统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一、监督检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二、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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