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负责人:董志军联系人:夏菲 办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中心大楼 邮编:102200 电话:8970 2047传真:8970 204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8:0012:00,14:0018:00冬季:8:0012:00,13:3017:30办理机构: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合作科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 “一区五园”内注册的企业由各园区管委会受理。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企业由各区县科委受理。 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四份):(依据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2、 (京科高发2001364 号)第六条)(一)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 ; (二)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三) 企业经营情况分析表 (四) 新技术及其产品(工程、工艺)申报审批表 (五) 企业主要成员基础情况表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 (一)从事下面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核应用技术 与上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
3、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四条) 。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2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 5%以上(依据
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 60%以上(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五条) 。 时限:2 个工作日 三、审核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 个工作日 四、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 个工作日 五、核发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单位受理后进行初审和审核,通过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网上审批系统传送到转化中心,中心备案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标准: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批准书编号一致,证书、批准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申办材料的企业名称一致。 2、退件通知书签字齐全。 时限:1 个工作日 告知:电话通知企业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 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