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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DOC

1、1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单为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方便服务群众,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有效配置,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社会各界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可发送至邮箱:联系电话:7512933 修改意见:签字: 盖章:珲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珲春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方便服务群众,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有效配置,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

2、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9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14】21号)精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2007】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住建部【2012】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房源筹集、审核配租、运营管理、监督检查及退出管理等,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等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向低收入(低保

3、)家庭配租的原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房源、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统一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 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统筹规划、资金筹集、分步实施建立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的工作。珲春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违规清退、补贴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地税、发改、公安、规划、国土、街道办事处(社区)、民政、人社、社会保险、审计、统计、物价、住建、金

4、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分配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4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并轨运行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运营管理单位进行代建代管(收储房源),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第二章 房源筹集第七条 并轨运行后,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计划统一上报、资金捆绑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其他渠道等多种方式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政府主导建设,也可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投资建设,提高市场资

5、源的配置效率。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以45左右的小户型为主。5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以内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15%。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将项目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生活方便、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区域。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第十二

6、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三)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使用;(五)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租金收入;(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6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第四章 政策支持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主导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

7、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供应,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按开发宗地进行整体出让,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总建筑面积、配套、布局、套型、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7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第十六条 各级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投资主体,

8、专项用于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财政应给予贷款贴息。第五章 申请及准入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我市经8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物价指数、房

9、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以户口簿为准,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指父母、配偶、子女)。申请人户籍上有正在外地求学、正在服兵役或其他原因短期内不能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下列条件: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

10、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居住2年以上(含2年);(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三)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低保家庭需连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9(四)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本市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二、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以外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在本市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规定的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具体包括:(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三)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四)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五)离退休人员(含五七家属工);(六)学

11、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七)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新市民、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返乡创业)。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房产或有私有房产但人均面积在20及以下,其中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在14及以下。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如有转让、分割名下本市房产等行为需已满5年,未满5年按转让、分割房产面积记入住房面积。申请前5年内将住房转让用于家庭成员大病治疗的需提供三甲医院病例10、住院记录 、检查报告、费用结算等资料,经审核后特殊处理。四、返乡创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引进的各类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

12、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建自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原则上不受收入标准限制。五、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下肢或视力重残(一、二级)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残疾军人、下肢或视力重残(一、二级)可优先安排低层,也可根据本人意愿。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材料:一、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的材料:(一)书面申请及承诺;(二)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入户调查表;(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四)街道、民政的审核意见(五)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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