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昌市统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地方统计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市统计政策、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审批、市级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二)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各部门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
2、、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四)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五)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
3、,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八)组织制定各乡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立健全市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指导各乡镇统计信息化建设。(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 无2表 2序号 5240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4、、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有关单位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
5、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6、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
7、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3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
8、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
9、,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9977704序号 524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
10、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县级以上人
11、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
12、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
13、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5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
14、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
15、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9977706序号 524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
16、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统计人员伪造、篡
17、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18、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7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
19、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20、事责任。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7.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21、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9977708序号 524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22、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23、。 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国家机关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
24、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责任事项依据1.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2.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25、 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
26、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7.统计执
27、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34-699777010序号 524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28、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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