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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黔西南州教育局 2016 年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11行行政许可民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1.受理责任:州政府政务中心教育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职责。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

2、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民1.政务大厅窗口办理人员;2.民办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民办教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

5、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22行行政许可对对各类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立、登记、分立、变更、终止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

6、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1.受理责任:州政府政务中心教育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职责。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

7、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

8、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

9、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基1.政务大厅窗口办理人员;2.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科、职业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基础教育科、民办教育科、职业教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由原“对高中阶段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的设立、登记、分立、变更、终止的许可”变更事项名称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10、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33行行政许可对对高中、中专、技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

11、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列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1.受理责任:州政府政务中心教育服务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职责。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

12、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

13、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

14、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人1.政务大厅窗口办理人员;2.人事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人事教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

15、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

16、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

17、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第 11 号) (2001年 6 月 7 日)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18、,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基基础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基础教育科负44行行政处罚对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

19、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

20、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实施警告处罚,并报所属部门备案。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1、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

22、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行政处罚的,不予行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2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5行行政处罚 对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

24、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

25、、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

26、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

27、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行政处罚的,不予行行政处罚;(三)违

28、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民民办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民办教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实施警告处罚,并报所属部门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

29、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6行行政处罚对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0、事责任:(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3.审查环节

31、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条 行行政

32、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

33、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民民办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民办教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教

34、育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实施警告处罚,并报所属部门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行政处罚的,不予行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35、较重的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77777行行政处罚对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6、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7、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38、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民民办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民办教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罚 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

39、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实施警告处罚,并报所属部门备案。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二)行政机关应

40、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二

4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行政处罚的,不予行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

4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8行行政处罚对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行政处罚由具有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3、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敏民办教育科分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2.民办教明、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44、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5、。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环节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现场实施警告处罚,并报所属部门备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46、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

47、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行政处罚的,不予行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育科负责人;3.具体办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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