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市城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表 1主体责任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2.负责收集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管理的意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办理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举报投诉及信访工作,承办人大、政协有关城市管理行政处罚的议案、提案。3.行使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权,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负责非机动车辆占道停放、占道宣传促销的行政管理;行使建筑立面以外的建设行为及其他单位、个人在室外搭建建(构)筑物的行政管理。4.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
2、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工作标准、具体办法,下达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各县(区)、园区、市直相关部门城市管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实施细则,对市直城管责任部门和县(区)、园区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奖惩。5.负责全市数字化城管建设、运行工作的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指挥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工作。负责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技术平台和数字化城管举报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市直各部门、单位、园区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种事项,并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完善考核考评措施,逗硬实施奖惩。6.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和评比,组织落实
3、市城管委各项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涉及城市管理的各项创建工作。7.按照市政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要求,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建成区范围内具体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涉及城市环境领域的以下违法
4、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饮料、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2 -行使工商行政管
5、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8.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1.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保部门负责对生活噪声的现场检查测评,提供噪声超标的证据。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根据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提供的证据,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城市规划执法方面: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的审批,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住建部门负责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建设、更改许可内
6、容建设和超高超面积超红线的监管与处罚。3.城市绿化方面:住建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建设、维护和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损坏、占用、侵占城市绿化等行为的处罚。4.扬尘污染治理方面:交警部门负责对驾驶员的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年审和行驶路线等方面进行查处,交运部门负责对车辆超载、超高、超宽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车辆抛冒滴漏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对驾驶员不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工作、暴力抗法等行为进行查处。5.城市市政设施方面:住建部门对照明、环卫、主要街道排污管道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侵占、损坏、挪用市政设施进行查处。燃气、自来水公司负责对燃气管道、送水管道进行建设维护,
7、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损坏、侵占燃气管道设施和送水管道设施,以及盗用水、气行为进行查处。6.工商管理方面:市城管执法局对农贸市场外的无照经营游商摊贩进行查处,工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摊贩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辖区街道、市场业主对市场内的经营秩序进行管理。7.交通管理方面: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和非机动车辆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行驶进行查处,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停放进行查处。8.食品卫生方面:城管执法部门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并影响市容市貌的摊贩进行查处,食药监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健康、卫生和违规加工生产等方面进行监管查处。表 2-1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
8、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宣传、促销- 3 -实施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31 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37 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14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审批手续。责任主体 执法管理科、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需要核查部门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根据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严防违反许可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
10、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2序号 1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
11、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4 -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12、.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3、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3序号 2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
14、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15、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 5 -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
16、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4序号 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7、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
18、: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
19、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6 -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5序号 4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有
20、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有毒物质气体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21、。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
22、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6序号 5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
23、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 7 -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
24、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
25、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26、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7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27、款,- 8 -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28、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29、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8序号 7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
30、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9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
31、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32、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9序号 8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
3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34、。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10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
35、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10序号 9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未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物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责任主体 各执法分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其他
36、部门移送的涉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
37、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 7 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0825-2319278表 2-11序号 10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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