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 资 料 来 自 台 商 讯 息 网 , 大 量 管 理 资 料 下 载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 总 说 明 )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0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1/19 页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文 件 管 制 等 级 : 管 制 文 件 非 管 制 文 件此 资 料 来 自 台 商 讯 息 网 , 大 量 管 理 资 料 下 载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 总 说 明 )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01.02002/01/01(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2/19 页文 件 履 历 纪 要 页文 件 发 行 单 位 文 件 管 制 等 级管 理 代 表 管 制 文 件 非 管 制 文 件文 件 履 历 纪 录版 次 修 订 内 容 核 准 权 责 编 撰 日 期0 第 1 版 ( 新 发 行 )此 资 料 来 自 台 商 讯 息 网 , 大 量 管 理 资 料 下 载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 总 说 明 )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0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3/19 页1. 总 则1.1. 制 定 目 的
3、为 促 使 本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 Internal Control) 之 固 定 资 产 循环 ( Asset) 程 序 , 能 有 所 遵 循 , 特 订 定 本 文 件 , 俾 利 各 相 关 单 位 遵循 。1.2. 适 用 范 围凡 本 公 司 有 关 内 部 控 制 之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作 业 程 序 与 控 制 重点 , 悉 依 照 本 文 件 之 规 范 办 理 。1.3. 权 责 单 位管 理 、 财 会 单 位 为 本 文 件 之 权 责 单 位 , 权 责 单 位 主 管 经 承 认 单 位 授 权 ,负 责 本 文 件 之 管 制 , 并 确 保 依 据
4、 本 文 件 之 规 范 作 业 。2. 固 定 资 产 循 环2.1. 循 环 图【 见 】 ( 资 料 1)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图 。2.2. 循 环 作 业本 循 环 之 各 项 作 业 :1)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作 业 ( CA101) , 另 订 之 。2) 固 定 资 产 异 动 盘 点 作 业 ( CA102) , 另 订 之 。3) 固 定 资 产 减 损 作 业 ( CA103) , 另 订 之 。4) 投 保 作 业 ( CA104) , 另 订 之 。5) 工 程 管 制 作 业 ( CA105) , 另 订 之 。6) 差 异 分 析 作 业 ( CA106
5、) , 另 订 之 。3. 附 则3.1. 制 修 废 与 颁 布 实 施本 文 件 属 于 管 理 文 件 , 经 经 营 会 审 议 后 , 呈 请 董 事 长 核 准 承 认 后, 交 由 权 责 单 位 颁 布 公 告 实 施 ; 修 订 或 废 止 时 亦 同 。3.2. 编 号 、 版 本 、 日 期 、 页 次 页 数本 文 件 之 项 类 、 标 题 、 编 号 、 版 本 、 实 施 日 期 、 公 司 名 称 、 文 件 页 次 页 数 等 项 , 见 本 文 件 之 页 首 与 页 尾 。此 资 料 来 自 台 商 讯 息 网 , 大 量 管 理 资 料 下 载 内 控
6、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 总 说 明 )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0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4/19 页3.3. 附 件3.3.1. 相 关 资 料( 资 料 1)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图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 总 说 明 )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0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5/19 页( 资 料 1)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图 采 购 及付 款 循 环| - - - - - -| | | | CA105|
7、 | - -| | 工 程 管 制 | | | | - - - | | CA101 CA104| - - -|固 定 资 产取 得 投 保| | - - -| | CA102 CA103|固 定 资 产异 动 盘 点固 定 资 产减 损| | | | |CA106 | | - - - - -差 异 分 析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作 业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1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6/19 页第 1 節 作 业 程 序1) 固 定 资 产 因 新 建 、 购 置 而 取 得 , 经 验 收 后 交
8、由 使 用 单 位 使 用 并 统 筹由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2) 资 产 取 得 之 后 , 由 资 产 管 理 员 依 资 产 编 号 原 则 编 号 , 并 设 置 资 产 卡 归 档 保 管 。3) 将 资 产 号 码 卷 标 , 贴 于 固 定 资 产 上 。4) 若 有 移 转 资 产 , 须 经 董 事 长 核 准 后 , 始 可 接 受 。 受 移 转 单 位 领 取 后, 知 会 资 产 管 理 人 , 完 成 点 收 及 估 价 手 续 后 , 使 用 单 位 填 固 定 资 产 领 用 单 , 资 产 管 理 人 填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单 后 入 帐。
9、5)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后 , 应 决 定 残 值 、 使 用 年 限 及 定 期 维 修 期 间 , 并 按 期提 列 折 旧 。6) 资 产 管 理 人 将 资 料 填 制 于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单 后 , 交 由 财 会 单位 入 帐 。7) 资 产 项 目 由 管 理 人 员 每 年 提 列 , 除 记 入 资 产 卡 外 , 并 制 表转 财 会 单 位 。8) 固 定 资 产 之 使 用 单 位 区 分 不 易 时 , 以 总 务 单 位 为 管 理 单 位 。第 2 節 控 制 重 点1) 固 定 资 产 之 取 得 应 依 据 固 定 资 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10、 处 理 , 使 用 单 位 申 请新 建 、 购 置 , 必 经 相 关 主 管 核 准 。2) 购 买 土 地 、 房 屋 等 不 动 产 , 或 其 它 金 额 较 大 之 固 定 资 产 , 应 先 报 告董 事 会 同 意 后 、 依 预 算 编 列 程 序 办 理 , 事 前 并 作 效 益 评 估 。3) 关 于 房 屋 、 土 地 等 不 动 产 之 取 得 或 处 分 时 , 应 先 取 得 客 观 公 正 与 超然 独 立 之 不 动 产 专 业 鉴 价 报 告 书 。4) 固 定 资 产 依 规 定 设 立 资 产 卡 及 明 细 帐 , 帐 卡 金 额 合 计 数 应
11、与总 帐 金 额 相 符 。5) 不 可 将 资 本 支 出 列 为 费 用 支 出 或 将 费 用 支 出 列 为 资 本 支 出 。6)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期 提 列 折 旧 , 计 算 方 法 力 求 正 确 , 已 重 估 资 产 应 依 重估 后 价 值 计 提 折 旧 。第 3 節 相 关 资 料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作 业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1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7/19 页 资 产 卡 、 固 定 资 产 领 用 单 、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单 等 。 内 控 制
12、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异 动 盘 点 作 业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2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8/19 页第 1 節 作 业 程 序1. 固 定 资 产 异 动1)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 应 由 拨 出 单 位 填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 由 管 理人 员 在 资 产 卡 上 记 录 变 动 。2)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名 称 变 更 、 范 围 变 更 、 移 转 或 转 列 闲 置 资 产 时 , 均 由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 填 固 定 资 产 变 更 单 通 知 财 会 单 位 ,
13、并记 入 资 产 卡 。3) 固 定 资 产 修 配 之 人 工 及 领 用 材 料 , 除 依 一 般 作 业 程 序 管 理 外 , 并 由财 会 单 位 将 成 本 计 算 入 帐 , 并 填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单 通 知 资 产管 理 人 员 。4) 固 定 资 产 分 割 则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就 分 割 资 产 填 固 定 资 产 消 失 单 , 分割 资 产 分 别 填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单 , 登 录 资 产 卡 , 并 通 知 财 会单 位 。5) 固 定 资 产 合 并 , 则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分 别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增 值 单 与
14、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单 , 除 记 入 资 产 卡 外 并 通 知 财 会 单位 。2. 固 定 资 产 盘 点1) 各 稽 核 单 位 依 盘 点 计 划 及 预 定 实 施 进 度 ,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盘 点预 定 进 度 表 , 送 董 事 长 室 一 份 备 查 。2) 稽 核 人 员 会 同 财 会 单 位 就 财 会 单 位 内 之 资 产 帐 、 资 产 清 册 与 资 产 单位 之 资 产 卡 核 对 。3) 稽 核 人 员 会 同 财 会 单 位 , 就 使 用 单 位 之 资 产 卡 与 管 理 人 员之 资 产 卡 核 对 。4) 盘 点 情 形 记 入 盘
15、 点 记 录 , 并 在 盘 点 清 册 备 注 栏 说 明 。5) 盘 点 帐 物 不 符 时 , 依 规 定 手 续 办 理 。6) 依 盘 点 结 果 编 具 盘 点 报 告 汇 总 表 , 送 董 事 长 室 核 备 。第 2 節 控 制 重 点1) 固 定 资 产 异 动 , 非 依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 并 填 妥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后 , 不 得 为 之 。 临 时 紧 急 之 调 拨 , 亦 须 经 主 管 同 意 , 且 在 两 日 内补 办 调 拨 手 续 。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异 动 盘 点 作 业编 号版 本日 期C
16、A102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9/19 页2) 固 定 资 产 之 大 修 工 程 支 出 应 注 意 有 无 超 过 预 算 , 并 分 析 原 因 。3) 因 经 济 或 效 能 问 题 转 列 非 营 业 之 固 定 资 产 , 如 未 能 达 到 原 计 划 预 估年 限 及 收 回 投 资 数 额 时 , 即 属 投 资 错 误 或 计 划 缺 失 , 应 予 检 讨 。4) 固 定 资 产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乙 次 , 盘 点 注 意 事 项 如 下 :(A) 拟 妥 盘 点 计 画 。(B) 召 开 盘 点 协 调 、 说
17、 明 会 。(C) 注 意 有 无 漏 盘 或 重 复 盘 点 。(D) 函 请 会 计 师 参 加 监 盘 。(E) 以 盘 点 卡 作 实 地 盘 点 时 , 盘 点 卡 应 连 续 编 号 , 空 白 及 作 废 之盘 点 卡 亦 应 保 存 , 同 时 作 盘 点 卡 控 制 表 。5) 制 作 单 位 资 产 卡 , 单 位 主 管 调 ( 离 ) 职 时 , 必 须 办 好 移 交 工作 。第 3 節 相 关 资 料 固 定 资 产 调 拨 单 、 资 产 卡 、 固 定 资 产 变 更 单 、 固 定资 产 增 值 单 、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单 、 固 定 资 产 盘 点
18、预 定 进 度 表 、 单 位 资 产 卡 等 。 内 控 制 度 固 定 资 产 循 环 固 定 资 产 减 损 作 业编 号版 本日 期CA1031.02002/01/01(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 页 次 10/19 页第 1 節 作 业 程 序1. 报 废1) 若 为 部 份 报 废 , 先 办 理 分 割 手 续 , 再 依 资 产 管 理 相 关 之 报 废 规 定 办理 。2) 报 废 资 产 若 已 达 耐 用 年 数 , 或 虽 未 达 耐 用 年 数 , 然 重 置 成 本 在 新 台币 20 万 元 以 内 时 , 每 半 年 汇 总 核 报 董 事 长 室
19、。3) 报 废 资 产 未 达 耐 用 年 数 , 然 重 置 成 本 在 新 台 币 20 万 元 以 上 时, 随 时 项 目 呈 报 主 管 。4) 报 废 时 由 使 用 经 管 单 位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表 , 经 核 准后 交 由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消 失 单 , 在 资 产 卡 注 明 报 废 , 并 转 与 会 计 后 , 完 成 报 废 。2. 出 售1) 欲 拟 出 售 资 产 , 由 管 理 人 员 依 固 定 资 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提 出 申 请 ,经 董 事 长 核 准 后 始 可 办 理 出 售 手
20、续 。2) 出 售 单 位 参 酌 市 面 行 情 及 资 产 状 况 , 制 作 出 售 固 定 资 产 拟 估 底 价 表。3) 依 招 标 、 议 价 、 比 价 等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决 定 采 行 何 种 方 式 。4) 资 产 出 售 后 , 管 理 人 员 将 出 售 资 料 及 固 定 资 产 消 失 单 , 在 资 产 卡 上 记 录 外 , 并 转 与 财 会 单 位 入 帐 。3. 盗 失1) 有 盗 失 情 形 由 使 用 或 保 管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 经 主 管 签 章 后 交 与 资产 管 理 人 员 。2)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依
21、此 填 固 定 资 产 变 更 单 并 通 知 财 会 单 位 , 将该 部 份 列 为 失 窃 待 追 回 部 份 , 并 将 资 产 卡 抽 出 另 外 保 管 。3) 若 二 年 内 有 追 回 , 将 资 产 卡 中 失 窃 待 追 回 部 份 转 回 , 并 通 知财 会 单 位 。4) 若 二 年 仍 无 法 追 回 , 则 依 规 定 报 失 并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第 2 節 控 制 重 点1) 固 定 资 产 之 报 废 或 减 损 , 应 立 即 办 理 报 废 手 续 , 同 时 经 有 关 主 管 核准 , 查 明 待 报 废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之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 未 折 减 余 额 与 已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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