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昆明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进一步加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保护力度,增强本市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利人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缴纳的登记费、证书费所给予的资助。第三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版权局)负责本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第四条 计
2、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昆明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由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第五条 资助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第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可根据本办法申请登记费用资助。计算机软件著2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应当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2 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资助范围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
3、织,以及户籍在本市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合作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权利人中有一方符合申请人条件也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登记费用是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费、证书费。登记费、证书费在 800 元(含 800 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以予全额资助;登记费、证书费超过 800 元的,按800 元以予资助。同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申请一次资助。第九条 申请人可由本人(本单位)自行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资助事宜,也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或自然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资助事宜。受委托的社会服务机构须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在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版权局)备案。第十条 申请计算机软件著
4、作权登记资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申请表;(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3核后退还) ;(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云南省版权行业服务机构开具的合法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四)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供本市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在审核后退还);(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须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六)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5、件以及单位介绍信原件。(七)委托自然人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 。第十一条 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版权局)在收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当场告知申请人资料是否完备。资料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补送;资料完备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昆明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昆明市版权局)领取资助费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合法的票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等,自然人应当出示身份证原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或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4和证明文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取消申请人资助申请资格和社会服务机构一年内资助申请代理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