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年修改意见稿)为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参照上海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沪财教20161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 号)的文件精神, 特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 年) 。一、申报对象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且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博、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中非在职研究生具有申请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
2、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若再次申报,必须以上次获奖后取得的成果参评,参评成果不允许重复使用。二、奖励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2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2万元。三、申请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类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在本学科或本领域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篇;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在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论文录用通知书、专利受理通知书不得作为参评成果) ;5、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各类成果,申报人第一署名单位应为上海师范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或学生第一作者。6、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和团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研究生。7、新入学研究生在本科或硕士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必要时需经过专家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四、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
4、国家奖学金的评审:1)上一学年内出现过成绩不及格者;2)受到各类处分及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者;3)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3五、评审组织学校建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校级层面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工作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5、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六、评审原则学校各级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须坚持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七、评审程序及办法1、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单位)应围绕研究生教育要求,根据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16 年) 意见及本学院(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具体评审办法,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并向本学院(单位)全体研究生公布。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本人向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科研成果、获4奖证书等佐证材料以及专家推荐信等材料(原件由学院审核,复印
6、件上交研究生院) 。博士生需要提交 2封同行专家推荐信(其中一封由校外高校专家撰写) ;硕士研究生需提交 1封同行专家推荐信。撰写推荐信的专家必须具有正高职称,对申请者的研究领域要有较深入的了解。3、各学院(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 核实申请者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确定学院(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院(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学校本年度下达的名单等额向学校报送名单。4、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单位)汇总材料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5、学院(单位)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各学院(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八、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本实施细则自 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上海师范大学研究生院(部)2016年 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