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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DOC

1、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公示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鼓励各行各业争创质量标杆,现对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长府办201576 号)进行修订,现予公示,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至 4 月 28 日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对修订稿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信函有效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部门:长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委会办公室(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宁区质量发展局)联系人:凌老师,联系电话/传真

2、62837220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 1436 号 402 室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附件: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宗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质量强区战略,坚持以“质量第一”为价值导向,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重视品牌创新、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不断提升我区质量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国际精品城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中共上海市

3、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和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长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项设置)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长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长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及创新能力显著、有持续发展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领先地位、在本市和本区同行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个人奖主要授予质量工作成绩显著,具有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第三条(奖励数量)区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区长质量奖设组织奖和个人奖。奖项分二级

4、,分别为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每届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2 个,获奖个人不超过 2 名;每届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 2 个,获奖个人不超过 2 名。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第四条 (评定原则)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遵循以下原则:(一) 自愿申请;(二) 科学、客观、公正;(三 ) 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第五条 (评审标准)区长质量奖组织评审标准采用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个人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598上海市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第六条 (工作及奖励经费)区长质量奖

5、的评定,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区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或个人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评审机构和职能)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委、办、局)组成。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一)指导、推动、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二)审议、通过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规则;(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四)确定区长质量奖获奖名单,提请区政府

6、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五)研究、决定区长质量奖工作重大事项。第 8 条(管理机构和职能)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评审办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府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建交委、区环保局等部门成员组成。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二)组建评审专家库,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三)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四)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五)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并组织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

7、监督;(六)向评审委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审议获奖推荐名单;(七)公示、公告评审结果,组织表彰、奖励活动;(八)监督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行为。第九条(经办机构和职能)评审事务性工作由本市公益性质量专业机构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一) 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范围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承担当届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并按照评审阶段向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提供评审报告;(三)撰写评审报告;(四)提出获奖建议名单;(五) 协助评审办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宣传推广工作;(六) 承担评审办交办的其他质量奖相关工作。第十条

8、(培育推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镇)负责在本辖区各类组织中导入和培育卓越绩效模式,发动、推荐组织和个人申报区长质量奖。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十一条(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条件)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合法生产经营或运作 3 年以上;(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三)建立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管理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有效,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以及标杆示范作用,可复制、可推广;(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

9、社会贡献。近 3 年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位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区前列;(五)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客户(市民)满意度较高。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第十二条(申报区长质量奖个人的条件)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所在组织在本区登记注册;(二)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的专家学者、组织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工作

10、人员等;(三)有强烈的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追求卓越的“企业家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四)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五)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具有良好的守法和诚信记录。经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查询,无严重失信记录。申报个人如为组织高层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 3 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第十三条(

11、避免重复申报)获奖组织或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获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除外)。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十四条(评审程序)(一)申报。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参评申请。凡符合区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长宁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进行自我评价,将申报材料报经本区相关主管部门或街道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二)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三)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

12、定进入陈诉答辩名单。(四)陈述答辩。评审办组织评审组, 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对未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五)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六)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申报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七)评审公示。经评审委全体会议审议后,确定当年拟获奖名单,并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八)批准公告。

13、公示结束后,评审委提请区政府批准拟奖名单。通过媒体等向社会公告获奖名单。第五章 表彰和宣传 第十五条(表彰奖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获奖的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 50 万元。对获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 5 万元。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 10 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人民币 1 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奖及提名的组织和个人,将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级及国家级政府质量奖项。第十六条(经费来源)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奖励和公告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第十七条(宣传推广)评审办会同本区相关主管部门、街道(镇),通过新

14、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质量管理成功经验、成果及方法,引导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区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长宁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评审纪律)(一) 经办机构不照规定履行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 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 ) 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十九条(双向监督)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评审办。第二十条(社会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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