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 格 实 施 土 地用 途 管 制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合 理 控 制 建 设 用 地总 量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 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6 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 55 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 201818 号)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
2、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管理。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实行切块管理的方式,具体按照先急后缓、成熟优先、逐步解决
3、的原则统筹安排。(一)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报:每年 11 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提 出 下 一 年 度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需 求 ,经 国土 局 汇 总 后 ,报 市 政 府 审 查 后 ,于 每 年 12 月 15 日 前 上 报 到 省国 土 资 源 厅 。(二)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分解办法如下:(1)每年省 国 土 资 源 厅 预 分 配 和 正 式 分 配 我 市 本 年 度 用 地指 标 后 ,市 国 土 局 向 市 政 府 建 议 组 织 召 开 中 山 市 土 地 利 用 年度 计 划 指 标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以 下 简 称 市 联 席 会 议
4、 )。(2)用于产业类项目及其留用地的指标约占 40%,由相关部门及镇区向市政府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归 集 汇 总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制定产业类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安 排 方案;用于土地储备的用 地 指标约 占 15%;其余 45%用 地 指标主要用于重点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民生、公益公建、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由相关部门及镇区向市政府申请,由国 土 局 归 集 汇 总 ,制定公益类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安 排 方案。(三 )省 立 项 或 省 授 权 、委 托 、下 放 给 市 立 项 的 交 通 、能 源 、水
5、利 、矿 山 、军 事 设 施 等 单 独 选 址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及 其 留 用 地 、安置 地 ,农 民 住 房 ,农 村 新 产 业 新 业 态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精 准 扶贫 、环 保 设 施 等 民 生 项 目 用 地 及 铁 路 综 合 开 发 用 地 。可 使 用 省级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及 民 生 设 施 计 划 指 标 的 ,原则上不在市用地指标中安排。(四)奖励及追加指标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要求,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分配管理包括年初分解、及追加、统筹再安排三部分。(一)年初分解。每年 2 月份,根据我市项目用地需求情况,
6、按照第四条项规定,分解省国土资源厅预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追加。每年 7 月份,根据我市项目用地需求情况,按照第四条规定,分解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全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统筹再安排。每年 9 月-10 月省奖励及追加的专项指标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要求安排使用,非专项指标由市政府统筹,重点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管理实行台账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是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上报一宗及时核销一宗计划指标,根据台账对各项目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和研究分析,及时指导、督促各项目使用计划指标,提高计划指标使用效率。第七条 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指标分解后,由相关部门管理。各有关单位务必严格落实项目,不得把指标挪作他用。第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 计划实施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切实防止超计划用地,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年初分解指标应在 10 月前使用完毕。到期仍未使用完的指标,由市政府收回后统筹安排。对切块分配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将本年度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的主要依据。第九条 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耕地保护、“三旧” 改造、闲置土地处理、违法用地处理等节约集约用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镇区可获得奖励指标,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