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18 版)甲方: 遵义市红花岗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于影 地址: 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剑江路 联系电话: 0851-28234622 乙方: 医保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遵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制订2018 年 1 月2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药店)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遵府发201028 号) 、 遵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遵市人社通2012145
2、号) 、 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市社保通20165 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的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处方管理办法及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健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第三条 乙方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
3、效。同时免费为参保人提供医保个人帐户查询及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等服务。第四条 甲方应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告知、指导工作,3并通过多种形式让乙方了解医保政策调整、医保软件操作变化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和情况,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听取乙方合理化建议意见。第五条 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异地联网结算)标牌,公布甲方的咨询、投诉电话,在收银台摆放“医保刷卡处”和 “非医保支付范围谢绝刷卡”的标志,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和监督。第二章 医保管理第六条 乙方销售药品时,应当向参保人员开具标明药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参保人员用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药品费用,乙方
4、应开具医疗保险消费费用票据。第七条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乙方配药时,乙方要严格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配药,不得超过处方剂量配药、以药换药、以药换物或兑换现金。第八条 乙方必须按所售药品名称、数量、单价如实上账,未如实上账的,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处同等金额 2 倍违约金;第九条 乙方经营药品必须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建立购销存台帐,并与会计账簿吻合,财务报表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或未规范建立购销存台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发生相关费用基金不予支付,暂停医保服4务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或再次查实存在上述问
5、题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在解除服务协议后两年内不受理乙方的医保定点药店申请。第十条 甲方根据需要,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材料,或派人赴乙方查询、调阅相关记录、处方、帐单、收据等资料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暂停医保服务资格一个月,限期整改。1、岗位从业人员资质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2、处方药开架销售,药品和非药品、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外用药和内服药没有分区陈列摆放的;3、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低于 80的;4、少报、瞒报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5、未为其单位在册在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药品经营场所内,陈列和摆放不属于基本
6、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日用百货等。第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警告,暂停医保服务资格三个月,限期整改。年度内第二次被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解除服务协议,一年内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其签订服务协议申请。1、营业时间内药店所配备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未在岗履行职责,或因特殊原因既不能在岗履行职责,又不能通过“互联网+药学服务”平台提供药学服务补充的,每次处违约金5500 元;2、药学服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或擅自更改处方销售药品的,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处同等金额 3 倍违约金;3、不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或通过“互联网+药学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的,基金不予
7、支付相关费用,并处同等金额 3 倍违约金;4、发现购药人员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购药而未予以制止的,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处同等金额 5倍违约金;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处同等金额的 5 倍违约金,暂停医保服务资格六个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1、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的;2、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的;3、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的;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两年内甲方不再受理乙方医保定点药店申请,同时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处同等金额的 5 倍违约
8、金。1、因违法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2、因违反药品管理法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被药监部门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3、伪造药品销售记录,弄虚作假,或采用刷空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4、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销售食品、日用品等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5、为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刷卡服务的。6、发现非法采购或回收药品经营行为的;7、其它经药监、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认定的严重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在协议期内,若机构名称、经营地址、 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动的, 应在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 20 个工作日以内到甲方办理变更登
9、记手续,并提出续签服务协议申请。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到社保经办机构变更相关手续的,服务协议自行终止,其后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六条 乙方应按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市社保通20165 号)相关规定进行年审。未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暂停医保服务 3 个月,限期整改,其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予以追回。第三章 价格管理第十七条 乙方销售药品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违反物价政策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同时处同等金额违7约金,并提请发改部门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乙方应坚持刷卡购药与现金购药同药同价,如存在刷卡购药与现金购药同药不同价等
10、情况,每例次扣除 500元违约金,暂停医保服务 3 个月;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乙方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 第四章 结算管理第十九条 乙方应于每月 1-8 日前上报上月结算报表。未在规定时间报送的,甲方当期不再受理,可延期到下期一并受理;当年结算报表(12 月份除外),不得跨年报送。第二十条 甲方审核报表后,按规定向乙方拨付费用总额的 95%,其余 5%预留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兑付。第二十一条 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中查实的违规本金及违约金在当期拨付中予以扣除。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需使用甲方提供的统一版本管理软件,并与甲方联网运行。乙方应
11、及时更新软件、下载参数、更新算法、上传数据,否则,导致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和电脑操作人员,配备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乙方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医保政策和业务操作规范。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网8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专人专机、专机专用。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服务协议自行终止,甲方在一年内不再与乙方签订服务协议,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责任。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及时关注医保软件的“信息公示”栏,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按要求执行。乙方未及时查看网上相关信息内容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甲乙
12、双方在费用结算或协议执行中出现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要求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 如甲乙双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甲方委托各县(区、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与其辖区内的定点药店签订本服务协议,所签服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过协商另签补充协议,效力与本协议相同。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事项,按遵义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 2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期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及时续签服务协议的,本服务协议继续有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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