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山市生态安葬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 9 部委 2016 年 2 月 24日颁布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 号)和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三五” 规划(粤民发2016125 号)要求,节约土地资源,倡导绿色生态安葬,提高我市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制定本方案。对参加我市生态安葬活动的家庭发放生态安葬补贴。第二条 本方案中的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以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海葬:指将逝者骨灰撒向指定的海域。树葬:指把骨灰深埋在指定区域的树下,或者把骨灰撒在指定的树葬区域。花坛(草坪)葬:指用花坛(草坪)代替墓穴,将
2、骨灰用可降解的骨灰盒放入指定区域的花坛(草坪)中,在花坛(草坪)上种植花草。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生 态安葬活动由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文明办等部门组织,由市殡葬管理所具体实施。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对象为参加中山市生态安葬活动的家庭指定成员或委托办理人,并具备以下条件:(一)生态安葬的先人生前为中山市户籍居民。(二)生态安葬的先人其直系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血亲,2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对参加生态安葬无异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享受生态安葬补贴。第五条 实施生态安葬补贴标准:以海葬、树葬、花坛(草坪)葬进行处理的,每户家庭每次补贴 6
3、00 元。第六条 申领生态安葬补贴款须由逝者家庭指定成员或委托办理人(即申请人,下同)在报名参加生态安葬活动时自愿填写中山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二)逝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迁坟证明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三)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第七条 申请材料经中山市殡葬管理所审核符合条件的,生态安葬补贴款在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 1 个月内由中山市殡葬管理所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中。第八条 申领生态安葬补贴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的,由市民政部门
4、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 生态安葬补贴经费纳入中山市殡葬管理所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骨灰生态安葬活动支出,严禁挪作他3用。第十条 本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有效期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2017 年 月 日附件:中山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4中山市骨灰生态安葬补贴申领表姓 名 户籍所在地有效身份证明资料逝者基本信息骨灰原存放地点 殡仪馆思亲楼 福荫园公墓 村级公益性公墓 镇区骨灰楼 其他申请何种葬法请打“”选择下面已参加的生态安葬方式海葬 【 】 树葬【 】 花坛(草坪)葬【 】 姓 名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常 住地 址 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领人声明: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全部属实。参与骨灰生态安葬为自愿。逝者所有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对本人申领补贴无异议。签名: 日期:市殡葬管理所意见同意发放不同意发放,理由:经办人: 负责人:盖 章年 月 日备注:随本表须附带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 ;2、逝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本/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迁坟证明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印件 1 份(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