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沙 溪 镇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经 营 及 合 同 管 理 办 法(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承 包 (租 赁 )合 同 规 范化 、制 度 化 管 理 ,提 高 农 村 集 体 “三 资 ”管 理 水 平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健 康有 序 发 展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根 据 广 东 省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条 例 、中 山 市 村 组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镇 实 际 ,制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合
2、同 管 理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物 业 租 赁 、市场 经 营 权 承 租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非 农 用 地 出 租 ,以 及 林 木 ,山岭 ,园 地 ,荒 地 ,滩 涂 ,水 面 发 包 等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第 三 条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经 营 实 行 公 开 协 商 或 招 标 投 标 制 度 。以公 开 协 商 方 式 承 包 (租 赁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的 ,承 包 (租 赁 )金 由 双 方 议定 ;以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承 包 (租 赁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的 ,承 包 (租 赁 )金 应 当通 过 公 开 竞 标 、
3、竞 价 确 定 。招 标 前 应 当 先 确 定 方 案 ,载 明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明 确 项 目 的名 称 、数 量 、用 途 、期 限 、标 底 等 内 容 。招 标 方 案 必 须 履 行 民 主 监 督议 事 制 度 。在 招 标 中 ,同 等 条 件 下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成 员 享 有 优 先 中标 权 。第 四 条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实 行 承 包 、租 赁 经 营 前 ,村 “两 委 ”会 和 董事 会 应 及 时 了 解 市 场 动 态 ,根 据 标 的 整 体 环 境 、配 套 、新 旧 程 度 、类型 等 情 况 制 订 详 细 方
4、 案 及 合 同 文 本 草 案 。方 案 须 明 确 资 产 的 名 称 、位置 、数 量 、用 途 ,承 包 (租 赁 )的 租 金 计 算 方 法 、期 限 及 条 件 ,是 否 公 2 开 招 标 投 标 等 事 项 。特 别 是 非 农 用 地 合 同 到 期 后 ,地 面 附 着 物 的 处 理方 法 、清 理 时 限 需 做 出 明 确 约 定 。第 五 条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及 非 农 业 用 地 出 租 的 经 营 方案 ,可 由 镇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和 镇 农 业 和 农 村 工 作 局 进 行 事 前 审 核 。镇 住 房 和 城
5、 乡 建 设 局 负 责 审 查 该 用 地 是 否 符 合 镇 总 体 规 划 要 求 ,镇农 业 和 农 村 工 作 局 负 责 审 查 其 用 途 是 否 符 合 农 业 生 产 布 局 及 土 地 资源 的 利 用 、保 护 等 政 策 法 规 。农 用 地 、山 林 地 等 资 源 性 资 产 的 经 营 和 使 用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其 用 途 ,不 得 随 意 砍 伐 林 木 、采 掘 黄 泥(含 白 善 泥 )、河 沙 ,不 得 随 意 搭 建 建 (构 )筑 物 、破 坏 山 体 。严 禁 借 “发展 集 体 经
6、 济 ”的 名 义 将 农 用 地 或 山 林 地 出 租 予 私 人 兴 建 简 易 厂 房 、仓库 或 废 品 收 购 站 。确 需 搭 建 临 时 性 工 棚 、简 易 房 屋 等 建 (构 )筑 物 ,必须 经 镇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并 依 法 办 理 报 建 手 续 。第 六 条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承 包 (租 赁 )方 案 ,必 须 坚 持 履 行 民 主 监督 议 事 制 度 。对 群 众 较 为 关 注 或 总 标 的 金 额 超 规 定 限 额 的 经 营 项 目 ,方 案 必 须 提 交 本 村 (组 )党 员 和 村 民 (股 东 )代 表 联 席 会 议
7、或 村 民 (股东 )大 会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按 沙 溪 镇 村 级 民 主 决 策 制 度 相 关 规 定执 行 ,具 体 决 策 形 式 和 权 限 如 下 :(一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及 非 农 业 用 土 地 出 租 的 决 策 形 式和 权 限 :1、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经 营 方 案 提 交 村 “两委 ”会 (董 事 会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2、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含 20 万 元 )100 万 元 以 3 下 的 ,经 营 方 案 须
8、提 交 党 员 和 村 民 (股 东 )代 表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3、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100 万 元 (含 100 万 元 )以 上 的 ,经 营方 案 须 提 交 村 民 (股 东 )大 会 或 村 民 (股 东 )户 代 表 会 议 决 策 。(二 )非 新 建 物 业 租 赁 的 决 策 形 式 和 权 限 :1、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下 的 ,经 营 方 案 提 交 村 “两委 ”会 (董 事 会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2、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20 万 元 以 上 (含 20 万 元 )500
9、 万 元 以下 的 ,经 营 方 案 须 提 交 党 员 和 村 民 (股 东 )代 表 联 席 会 议 决 策 。3、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含 500 万 元 )的 ,经 营方 案 须 提 交 村 民 (股 东 )大 会 或 村 民 (股 东 )户 代 表 会 议 决 策 。(三 )市 场 经 营 权 承 包 及 新 建 物 业 租 赁 ,其 经 营 方 案 须 提 交 本 村组 党 员 和 村 民 (股 东 )代 表 联 席 会 议 或 村 民 (股 东 )大 会 进 行 决 策 。市场 经 营 权 承 包 须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投 标 的
10、 方 式 确 定 承 包 商 。(四 )物 业 租 赁 期 限 超 过 8 年 、土 地 承 包 (租 赁 )超 过 10 年 或 属 村组 集 体 重 大 经 济 项 目 的 ,除 须 通 过 村 “两 委 ”董 事 会 联 席 会 议 、村 (组 )党 员 和 村 民 (股 东 )代 表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外 、还 须 经 村 民 (股 东 )大 会 或村 民 (股 东 )户 代 表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并 推 荐 在 中 山 市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监管 和 交 易 管 理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因 期 满 续 签 而 须 进 行 村 民 (股 东 )户 代表 会 议
11、 表 决 ,在 租 金 提 升 、期 限 不 超 过 前 一 期 合 同 年 限 的 前 提 下 ,或物 业 升 级 改 造 投 入 较 大 及 租 金 水 升 幅 较 大 等 ,综 合 实 际 情 况 适 当 调整 民 主 决 策 形 式 和 权 限 。(五 )发 生 合 同 重 要 条 款 变 更 的 ,包 括 合 同 提 前 续 租 、合 同 租 金 减免 等 ,村 集 体 须 按 原 决 策 程 序 重 新 决 策 和 公 示 ,并 依 法 办 理 合 同 变 更 4 手 续 或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第 七 条 农 用 地 承 包 的 合 同 ,如 耕 地 、鱼 塘 、花 地 等
12、 的 承 包 ,应根 据 生 产 用 途 不 同 以 及 可 预 见 的 发 展 规 划 确 定 承 包 期 限 。物 业 、市 场及 非 农 用 地 合 同 ,应 根 据 租 赁 用 途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及 建 设 投 资 的 发 展需 要 确 定 期 限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1、农 业 土 地 承 包 流 转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至 5 年 ;对 从 事 花 卉 苗 木商 品 种 植 、优 质 水 果 种 植 、水 产 养 殖 等 资 金 、技 术 密 集 型 的 大 耕 家 、专 业 户 ,承 包 年 限 适 当 放 宽 ;其 他 种 养 类 型 ,承 包 年
13、限 原 则 上 不 超 过5 年 ,合 同 到 期 后 ,根 据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续 约 。2、非 农 用 地 租 赁 应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的 发 展 需 要 和 有 利 于 维 护农 村 集 体 的 利 益 考 虑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合 同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5 年 。3、物 业 租 赁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至 5 年 ;对 于 投 资 较 大 、预 订 性 的 特殊 厂 房 、租 赁 面 积 较 大 的 客 户 可 适 当 延 长 租 期 ;污 染 严 重 、不 符 合 环保 要 求 的 建 议 不 续 签 或 缩 短 租
14、期 。第 八 条 经 民 主 监 督 议 事 程 序 决 议 通 过 的 资 产 经 营 方 案 必 须 要向 全 体 村 民 (股 东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7 天 。公 示 期 间 ,如 十 分 之 一 以上 有 选 举 权 的 村 民 (股 东 )提 出 异 议 的 ,须 提 交 村 民 (股 东 )大 会 或 村民 (股 东 )户 代 表 会 议 表 决 。第 九 条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经 营 实 行 审 批 备 案 制 度 。村 “两 委 ”会 须 提交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经 营 备 案 登 记 审 批 表 ,以 及 相 关 会 议 决 策 记 录 、决 议公
15、示 、招 标 投 标 方 案 、招 标 公 告 等 材 料 ,报 镇 集 体 “三 资 ”管 理 办 公 室审 批 备 案 。承 包 (租 赁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5 年 。如 超 过 5 年 的 ,应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及 相 关 说 明 材 料 ,经 镇 农 村 集 体 “三 资 ”管 理 办 公 室 5 审 定 后 ,报 镇 政 府 审 批 。第 十 条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实 行 承 包 (租 赁 )经 营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都必 须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以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违 约 责 任 。承 包 (租赁 )金
16、应 采 取 收 上 期 租 的 方 式 收 取 ;承 包 (租 赁 )保 证 金 不 得 少 于 合 同年 租 金 的 25%;合 同 期 限 超 过 3 年 以 上 的 ,承 包 (租 赁 )金 每 3 年 应 有适 当 递 增 ,递 增 率 不 能 低 于 6%,其 中 农 业 用 地 不 低 于 10%。第 十 一 条 从 事 农 业 种 养 行 为 准 入 要 求 按 如 下 规 定 执 行 :1、从 事 农 业 种 植 。严 格 遵 守 农 业 部 公 布 的 全 面 禁 止 使 用 农 药 种类 和 限 制 使 用 农 药 种 类 的 范 围 规 定 。各 种 农 作 物 使 用
17、农 药 必 须 符 合安 全 间 隔 期 要 求 ,确 保 农 产 品 农 药 残 留 量 不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允 许 标 准 。2、从 事 水 产 养 殖 。须 符 合 农 业 部 水 产 养 殖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要 求 。3、从 事 畜 禽 养 殖 。须 符 合 中 山 市 畜 禽 养 殖 管 理 办 法 相 关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须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的 农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合 同 范 本 签 订 合 同 ,合 同 双 方 需 同 时 签 订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生
18、 产 协 议 的 责 任 书 。(一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以 外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在 我 镇 承 包 土 地 或 受让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应 该 提 供 以 下 有 效 材 料 :1、自 身 的 财 产 证 明 材 料 或 财 产 担 保 及 保 证 人 ;2、反 映 农 业 经 营 能 力 的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出 具 的 经 营能 力 证 明 ;3、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效 材 料 。 6 4、属 非 本 市 户 籍 人 员 的 还 须 提 交 身 份 证 及 其 复 印 件 、户 籍 证 明材 料
19、 。(二 )发 包 方 可 在 土 地 承 包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由发 包 方 单 方 终 止 承 包 合 同 并 收 回 承 包 经 营 权 :1、对 承 包 土 地 进 行 破 坏 性 、掠 夺 性 生 产 经 营 ,经 发 包 方 劝 阻 无效 的 ;2、在 承 包 地 上 擅 自 搭 建 住 房 或 改 变 土 地 的 农 业 用 途 的 ;3、以 承 包 土 地 为 名 逃 避 计 划 生 育 ,经 计 划 生 育 主 管 部 门 证 明 已违 反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的 ;4、对 因 农 药 残 留 引 发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或
20、经 检 验 检 测 发 现 超 标 整 改不 符 要 求 的 ;5、未 经 发 包 方 同 意 擅 自 将 土 地 流 转 给 他 人 承 包 的 ;6、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十 三 条 单 一 合 同 总 标 的 金 额 在 5 万 元 以 上 或 合 同 期 限 1 年(含 1 年 )以 上 的 经 营 项 目 应 聘 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合 同见 证 或 到 镇 法律服务机构接受业务上的协助和指导。 合 同 未 到 期 解 除的 ,须 聘 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合 同 解 除 手 续 。严
21、 禁 擅 自 将标 的 的 金 额 、面 积 或 期 限 以 分 拆 形 式 规 避 监 管 。第 十 四 条 村 集 体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财 务 公 开 规 定 向 村 民 (股 东 )公布 集 体 资 产 的 经 营 情 况 ,相 关 经 济 合 同 、安 全 生 产 协 议 、承 包 或 租 赁结 果 公 告 等 材 料 要 及 时 报 镇 农 村 集 体 “三 资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村 集 体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凡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民 主 决 策 程序 和 向 村 民 (股 东 )进 行 公 示 、未 经 镇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22、 审 核 同 意 、没 有 7 签 订 相 关 书 面 合 同 的 ,会 计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入 账 。第 十 六 条 实 行 合 同 专 管 员 管 理 制 度 。村 集 体 应 设 立 合 同 专 管员 。经 济 合 同 实 行 专 人 管 理 ,专 柜 存 放 。对 实 施 中 的 合 同 要 定 期 进 行梳 理 ,跟 踪 检 查 ;对 拖 欠 款 项 的 ,要 定 期 提 请 相 关 村 组 进 行 追 收 ;对实 施 完 毕 的 ,要 及 时 整 理 归 档 。对 发 包 (租 赁 )期 限 一 年 以 上 的 须 到镇 农 村 集 体 “三 资 ”管 理 办 公 室 存
23、档 备 案 。第 十 七 条 农 村 集 体 资 产 资 源 的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纳 入 村 “两 委 ”班子 实 绩 考 核 内 容 。镇 农 村 集 体 “三 资 ”管 理 办 公 室 每 年 定 期 开 展 专 项检 查 ,对 合 同 台 账 、较 大 和 重 大 合 同 情 况 的 公 布 、合 同 款 收 缴 等 履 行情 况 进 行 督 查 。第 十 八 条 对 未 经 民 主 决 策 程 序 擅 自 代 表 集 体 签 订 合 同 的 行 为 ,村 民 (股 东 )代 表 会 议 保 留 解 除 合 同 权 利 ,以 及 取 消 主 要 责 任 人 当 年 岗位 考 核
24、 奖 励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依 法 罢 免 ,直 至 追 究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在 签 订 合 同 过 程 中 ,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不 按 民 主 决策 程 序 ,暗 箱 操 作 ,致 使 村 集 体 经 济 受 到 损 失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按 有 关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沙 溪 镇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实 施 。沙 溪 镇 农 村 集 体 资 产资 源 经 营 及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中 沙 府 20165 号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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