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文化惠民消费活动积分兑换规则第一条 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公益活动,提升文化素养,促进文化消费,特组织实施积分兑换活动,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的积分是指消费者通过山东文化惠民消费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参与经过审批上线的各种公益文化活动,以及在平台上进行消费评价时,系统按照本规则自动赠送到消费者账户中的一种虚拟电子货币。积分不得转让,不可兑换现金。第三条 为保证积分累积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安全性,消费者需关注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官方微信公众号,通过公众号进行注册后方可按照本规则累积、使用积分。消费者须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
2、份证号等,一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第四条 积分来源(一)注册送积分:关注并注册平台微信公众号可获50个积分,每个用户仅可获得一次。(二)活动积分:是指消费者参与平台上发布的公益文化活动获得的相应的积分奖励;线下活动开始后,大众前往举办地参加活动。在举办地进行签到,签到后可获取10-30积分。签到积分由活动发布时发布方在平台后台设定。(三)分享积分:消费者参加分享公共文化活动可获积分,每分享一个活动可获5个积分,同一活动只能获得一次分享积分。(四)评价积分:评价现场活动可获10个积分。同一个场馆的同一天多次评价只能获得一次积分。(五)在平台上下单进行消费并评价商户服务可以获得5个积分,每次在商
3、户下单消费后,可以进行一次评价。第五条 积分使用(一)积分在平台的积分商城进行兑换方式使用。消费者可按照平台积分商城所列商品的积分数额进行兑换,一般按20分:1元兑换。(二)消费者可通过平台个人账户维护后台查询个人积分和使用记录。消费者账户积分实行年度积分制,本年度产生积分有效期截止为本年度12月31日24时,逾期自动失效。(三)平台可根据运营情况另行设计积分使用方式,届时平台会公布相关信息。第六条 积分规范(一)在积分使用过程中,如有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或存在欺诈行为的,平台有权封停该用户账号,并清除已累计积分。(二)平台是获取和兑换积分的唯一官方渠道。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积分,无法使用和兑换。第七条 鼓励文化企业积极利用积分兑换活动来宣传推介自己的文化企业、产品和服务,为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兑换产品和服务。积分兑换的产品,由提供产品的企业负责通过物流快递发送给消费者。第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