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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DOC

1、- 1 - 2 -桂阳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现代农业建设步伐,进一步引导、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 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 24 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郴政发2007 12 号)精神,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

2、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 扶持资 金” )是指由县财政 预算内安排,用于本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扶助、贷款贴息以及发展创新奖励的专项扶持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流通类龙头企业,三星级及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经批准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 3 -第二章 扶持原则、对象和方式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原则(一) 扶优扶强原则。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型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县农业产业结

3、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龙头企业。(二) 公平公开原则。专项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公开自愿申报,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三) 专款专用原则。龙头企业获准的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凡在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扶持政策:(一) 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管理规范,并经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行文确认的龙头企业。(二) 原材料主要来源于本县区域内,能够示范带动、扶持农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龙头企业。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方式(一) 对龙头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实行项目扶助。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一年一

4、定。(二) 对 龙 头 企 业 能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生 产 基 地 建 设 、生 产 设 备 购置 、技 术 改 造 、农 产 品 收 购 等 ,有 银 行 贷 款 的 可 实 行 贷 款 贴 息 。贷款 贴 息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和 当 年 实 际 贷 款 (包 括 上 年 跨 本 年 度 )发 生 利- 4 -息,视年度财政贴息资金计划情况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对贷款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予贴息。(三) 对当年新增龙头企业,新获准的各类农产品认证、名优产品开发及品牌创建进行奖励。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环节(一) 龙 头 企 业 原 料 生 产 基 地 (烤

5、 烟 基 地 除 外 )的 品 种 引 进 、示 范 及改 良 ,土 地 平 整 、灌 溉 设 施 、供 电 设 施 、农 用 道 路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二) 龙头企业加工厂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设备购置和技术改造。(三) 龙头企业的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四) 市场服务支出,指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农产品展销、广告宣传、信息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服务支出。(五) 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六) 经批准的其他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用途和额度第八条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按 其

6、 资 金 投 向 的 比 例 ,分 为 不 同 的 用 途 :(一) 龙头企业的项目扶助主要用于为当年发生的新建、扩建、改建农业产业项目建设支出。(二) 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进- 5 -行农产品收购而发生的当年贷款利息补助。(三) 发展创新奖励是指当年新增龙头企业,以及龙头企业当年发生的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企业技改创新,名优品牌创建等项目的奖励,以及其它奖励及经费支出。第九条 每 年 安 排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200 万元,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相应的额度:(一) 项目扶助额度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二)

7、 贷款贴息额度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三) 发展创新奖励额度按照当年发生情况据实安排。对 当 年获 得 县 级 、市 级 、省 级 、国 家 级 的 龙 头 企 业 ,分 别 奖 励 0.5 万 元 、1 万元 、8 万 元 、30 万 元 。当 年 获 得 国 家 农 产 品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企业 ,奖 励 2 万 元 。当 年 获 得 国 家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绿 色 食 品 、有 机 食 品等 农 产 品 认 证 的 企 业 ,奖 励 1 万 元 。当 年 获 得 国 家 级 驰 名 商 标 、名牌 产 品 的 企 业 ,奖 励 10 万 元 。当

8、年 获 得 省 级 著 名 商 标 、名 牌 产 品 的企 业 ,奖 励 3 万 元 。当 年 获 得 农 产 品 展 销 市 级 金 奖 、省 级 银 奖 、省 级金 奖 的 ,分 别 奖 励 0.2 万 元 、0.3 万 元 和 0.5 万 元 。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的项目和企业,按照下列程序申报专项扶持资金:(一) 由龙头企业向县农业产业化局提出项目扶助、贷款贴息或发展创新奖励的申请。(二) 根 据 企 业 申 请 ,由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局 、县 财 政 局 组 织 工 作 人- 6 -员对项目进行核实、评审、论证,提出书面意见。对

9、重要项目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三)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局 和 县 财 政 局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编 制 专 项扶 持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或 分 配 方 案 ,经 分 管 县 领 导 批 准 后 ,由 县 农 业 产业 化 局 和 县 财 政 局 联 合 行 文 ,下 达 项 目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拨 付 单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申报项目扶助资金的需提供:1、桂阳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单位最近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0、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其 它 相 关 证 明 资 料 (如 科 研 成 果 、立 项 文 件 、用 地 合 同 等 )。(二) 申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需提供:1、桂阳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4、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合同(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5、银行拨款单或借据(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6、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单(复印件,加盖银行公章);7、企 业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法 人 代 表 身- 7 -份证(复印件);8、其 它 相 关 证 明 资

11、 料 (如 科 研 成 果 、立 项 文 件 、用 地 合 同 等 )。(三) 申报发展创新奖励资金的需提供:1、发展创新奖励资金申报表;2、查 验 申 请 所 属 奖 励 类 别 的 文 件 、证 书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专帐,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行。县财政局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县农业产业化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指导,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县审计局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第十三条 对批准的扶持项目,由县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扶持单位帐户(企业必须提供单位帐户)。第十四条 县 农 业 产 业

12、 化 局 应 建 立 从 项 目 申 报 到 验 收 等 规 范完 整 的 项 目 档 案 ,以 备 检 查 、审 计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专 项 扶 持 资 金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一) 扶持的项目完工后,由县农业产业化局和县财政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二) 县 农 业 产 业 化 局 在 下 年 度 的 2 月 份 ,对 上 年 度 龙 头 企 业 发展 情 况 、专 项 扶 持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做 出 专 项 总 结 ,报 县 政 府 主 要 领

13、导 。- 8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一) 专项扶持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出,县财政局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同时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二) 项目单位出具虚假意见,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终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三) 县农业产业化局、县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滞留时间超过 6 个月以上,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产业化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农业 产业化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9 -桂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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