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亭湖区工业 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工业企业有效投资,大幅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根据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盐发 20176 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盐城市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 术改造 项目“ 不再 审批、有效监管 ”省级试点实施方案(盐政办发2017 79 号), 结合亭湖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区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以下 简称“零用地”技改项目)试行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政府“ 不再审批、有效 监管”
2、,由企业 信用承诺、报政府部门备案,实行承诺验收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负面清单管控、准入标准规范、企业信用承诺、严格有效监管为核心的行政审批管理模式。二、主要内容“零用地” 技改 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是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含新建、扩建、改建、单纯购置等技术改造项目类型,也包含企业利用其他企业空闲厂地或厂房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类型)开展符合本地区产业规划、技术标准、相关准入性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承诺验收制是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制订审批负面清 2 单、设定行业准入标准,工业企业据此作出符合行业管理规定、达到准
3、入标准、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通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查后方可投产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入标准和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格式文本制订公布、承诺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政务服务部门设立“零用地” 技改 项目统一接件窗口,统一告知企业项目申请条件,统一答复各类咨询,统一接受项目申请,统一反馈承诺审查、项目验收等意见。3、办理流程“零用地” 技 术改造项 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分为立项备案、备案审查、承诺申请、承诺审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六个办理流程。(一)立项备案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 目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
4、监管平台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仅需提交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信息单,对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情况一并作出承诺。(二)备案审查“零用地” 技改 项目按属地原 则由牵头部 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召开项目联审会,对是否适合“不再审批”进行联合初审,对符合“不再 审批” 项 目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一次性承诺事项告知单,明确企业须出具的承诺事项清单和相关要求。未列入清单的事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交材料。 3 (三)承诺申请企业根据一次性承诺事项告知单,分别填写“盐城市工业企业 零用地 技术改造 项目事项承诺书” 。政务服务部门应设立“
5、零用地” 技改 项目审 批窗口,报“零用地” 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不同类型项目需办理相应承诺为:纯厂房建设项目需办理环保、安监、建设、规划、消防、气象事项承诺;纯设备技改项目需办理节能、环保、安监事项承诺;既有厂房建设又有设备技改项目需办理所有事项承诺。(四)承诺审查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在收到“零用地” 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后,分别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交统一接件窗口统一反馈企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 盐城市工 业企业 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事项承诺备案受理书”;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项目,应 当出具“ 盐城市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 目承诺事项不予办
6、理通知书”,并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原因及其它办理途径等事项。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做到即收即办。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审查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项承诺书,不再要求企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按照备案系统中新增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改项目模块受理并录入,非人员密集的抽查比例为 1%(对涉及审批目录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 (公安部令第 119 号)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可不提供规划许可文件,但应在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补送)。 4 (五)项目建设对符合承诺验收制的“零土地” 技术改造 项目,企业凭各行政主
7、管部门出具的承诺备案受理书开展项目建设。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过程监管,整合监管力量,强化跟踪监管。加强风险监测防范,一旦发现企业在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行为,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因违背承诺造成损失的,全部由企业承担。(六)项目验收1. 项目建成后,企 业按照各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 承诺备案受理书” 告知的要求整理好资料,及时开展 验收或向“ 零用地”技改项目统一接件窗口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零用地” 技改项目牵头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2. 企业负责的单项验收,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规划、建设事项:按照土地出让时的相关要求,对建筑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
8、在 10%以下(以涉及技术改造的同类使用性质原有建筑面积为基数)或者建筑加层不超过 1 层的,涉及主体建筑结构不改变的,且满足现行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企业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企业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报规划、住建部门备案,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可以凭载明“零土地”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测绘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安全生产事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企业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3. 需要在试生产前开展验收的消防事项,消防部门在项目 5
9、建设完成后、试生产前,可采取抽检制先行进行单项验收。4. 需要验收前形成检测报告的气象防雷事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应由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跟踪检测,项目完成后实施竣工检测并出具报告。5. 对涉及审批事项的验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验收。6. 项 目集中验收采取“谁审查、谁验收 ”的原则,应严格控制参加的部门和人员范围,原则上涉及承诺事项的部门参加验收。对不涉及或已完成单项验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参加集中验收。集中验收原则上自收到“盐 城市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集中验收申请表”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集中验收。7. 节能、消防、建设、安全生产、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符
10、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不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企业要及时进行整改,报该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后符合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允许投产使用的文书;对未按照承诺要求实施、整改后仍达不到投产使用条件的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投产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办理的相关审批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统一出具。四、实施步骤(一)试点推进阶段(2018 年 8-9 月):召开工业企业“零用地”技术改造项目“不再 审批、有效监管” 联 席会议,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出台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
11、规范,对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审批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实行“不再 审批、有效监管” ,实行 6 承诺验收制。(二)总结推广阶段(2018 年 1012 月):总结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 改造项目 “不再审批、有效监 管” 改革工作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后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复制。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 监 管” 改革工作领导小 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编办、经信、政务服务办、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气象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经信部门,定期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
12、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要求,尽快出台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 “不再审批、有效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因规范执行工业企业 “零用地” 技改项目“不再审批、有效 监 管” 规定和程序致使行政复 议纠错或行政复议败诉的,应当免于追究实施部门及当事人员的相关责任。(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编办和政务服务办负责组织推进和统筹协调工作,经信委负责“不再审批、有效监管” 具体实施的牵头工作。一是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定期组织召开
13、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落实完善措施。二是建立固定的信息沟通方式,加强各部门间工作信息的交流与传递。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形成整体合力。四是不断优化本部门具体操作流程,力求简便快捷高效。 7 (三)加强监管服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监 管机制,落实“谁审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加 强对项 目实施的事中事后以及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事件。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实承诺的,应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信用“黑名单” ,永久取消适用承诺制资格,并实行相关行业和市场禁入,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事大厅和相关网络平台公开办事指南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并对申请企业在项目办理过程、建设过程、验收过程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四)加强督查考核。将工业企业“零用地” 技术改造项目“不再审批、有效监管” 改革工作纳入我区 2018 年部门绩效考核内容,每季度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如发现少数部门、单位不履职或不作为的,可启动问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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