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产业强市,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工程中心” )的作用,推动技 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根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经对 2014年印发的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重点技术问题进行攻关。(二)通过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不断创造新成果,开发新技术,并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企业提供成
2、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委托,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服务。- 2 -(四)培养、聚集相关专业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五)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技术发展。(六)为培育国家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做好储备。第二章 认定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的申报、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 主管部 门” )负责组织 本地区市工程中心的申 报工作。第四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对申报建设的
3、市工程中心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达 2以上。(二)拥有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研发设计人员不少于 5 人。(三)具有专门研发场所,能满足研发需要,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四)具有满足一般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五)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拥有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成果。第五条 市工程中心认定程序:(一)申报单位编制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附件 1),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驻盐高校、市属科研院所申- 3 -请认定市工程中心,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书。(
4、二)各地主管部门依据申报单位申报书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确定推荐名单,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报单位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认定。第六条 市工程中心 统一命名为“ 盐城市 xx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第三章 管理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程中心管理、评价等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市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营,做好日常管理、检查、服务工作。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对已认定的市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程序如下: (一)市工程中心于评价年 8 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
5、括:市工程中心建设工作报告、建设评价表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附件 2)。(二)主管部门对市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 9 月底前报市科技局。(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市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 4 -况按盐城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标准及说明(附件 3)进行核查,并给出评价结果。(四)市科技局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第九条 市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一)评价得分 80 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二)评价得分 60 分(含 60 分)至 80 分之间为合格等次。(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等次:1、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的;2、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3、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的;4、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第十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且当年销售收入达 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聚力创新的十条政策意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撤销其市工程中心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工程中心。第十一条 市工程中心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由申报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