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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一、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双向管理”机制。人员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主体责任。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为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士兵提供的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三、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四、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实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须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发相关补贴待遇。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3、达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4、连续 2 年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5、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或 1 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6、工作态度不端正、无故缺勤、满意度差的;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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