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口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承诺办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 6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办理模式能够规范、顺畅、高效的运行。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监管为保障,按照“宽审 、严管、并联、容缺”的思路,强化改革创新,优化项目服务,着力减少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推动实体经济快速发展
2、。 二、适用范围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非国有投资项目以及履行完毕招投标手续的国有投资项目。三、办理流程(一)告知对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审批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该项目可以按照模拟审批方式容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申请及承诺容缺审批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若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申请人自愿实行模拟审批方式容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由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填写申请人的承诺并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承诺一式两份,一份当场交给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三)模拟审批对已签署承诺书的适用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申请人提
3、供以下要件,市行政审批局可先行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局内部传送);2、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3、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为省外的,现场踏勘时核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或直接发包承诺一致)、现场踏勘表(审批局提供);4、五方责任主体授权承诺书;5、消防审核意见书(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内的工程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办理完毕后市行政审批局将上述前置要件及申请人的承诺通过审管平台传送至监管机关。(四)补齐其他要件申请人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承诺规定在30 个工作日内补齐下列要件:
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直接发包通知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3、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四、监管责任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按照承诺补齐其他要件或者提交的其他要件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审批诚信档案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容缺审批方式。审批机关在做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将书面通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协调相关监管机关对该工程项目责令停工,对拒不停工整改的不予验收。上述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
5、2018 6 号) 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理合同备案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3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6号)二、办理条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直接发包通知书、项目
6、经理注册证书;3、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供,现场 踏勘时核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或直接发包承诺一致)、现场踏勘表;4、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5、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含五方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6、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7、消防审核意见书(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内的工程提供);三、事前提交的材料根据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86号)要求,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局内部传送)。2、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
7、件 。3、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单位为省外的现场踏勘时核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或直接发包承诺一致)、现场踏勘表( 审批局提供)。4、五方责任主体授权承诺书。5、消防审核意见书(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内的工程提供);(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4、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直接发包通知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3、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日
8、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 批机关将于 3 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对按照模拟审批方式,容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按照承诺补齐其他要件或者提交的其他要件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审 批诚信档案系统留下不良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审批机关在做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将书面通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协调相关监管机关对该工程项目责令停工,对拒不停工整改的不予验收。上述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签字盖章) (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