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恢复执行案件情况报告执行工作是审判的延伸,承担着胜诉权益能否实现的重要职责,成为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没有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中止,这类案件积压多年,成为“ 抽屉案”,极易引发上访、闹访。恢复执行就是针对前述中止执行案件所采取的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活动,但“执行难”的现实环境下,恢复执行工作尤为困难。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提高恢复执行工作效率、效果,切实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兹对我院 2010 年至 2013 年间的恢复执行工作情况予以梳理,分析其中尚存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一、恢复执行案件概况恢复执行案件的范围主要有:和解案件、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
2、件(以下简称本终案件)。2010 年至 2013 年,我院执行案件收案数持续增长,其中恢复执行案件增幅明显。具体见两下图:恢 复 执 行 案 件0200400600800100012002010 2011 2012 2013恢 复 执 行 案 件22010-2013 年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数据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2010 2011 2012 2013和解本终中止上两图数据显示,恢复执行案件增长速度快,增幅较大,但不同恢复执行案件间的差异较大,如和解案件的恢复增幅最大,而本终案件的恢复执行呈递减趋势。其中的原因是:近年来,随着执行力度不断加大,被执行人配合执行的意
3、愿越来越高,在执行中愿意订立和解协议来化解纠纷;本终结案的标准逐步提高,需穷尽一切可为的执行措施后方可予以本终;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止执行的适用条件,故中止执行案件相对平稳。二、恢复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一)恢复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我院从明确恢复案件职责,优化恢复案件管理及规范执行方式方面入手,加大对恢复案件的执行力度,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虽然在恢复执行工作上做了不少探索和尝试,但总体而言,恢复执行工作还不容乐观,仍然面临着严竣的挑战和艰巨的任务。具体有以下几点:31、恢复执行案件数量增长较快。近年来, 执行案件收案数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执行工作人员基本没有增长的情况下,收案数每年以近
4、20%的增幅 递增,极大增加了案件恢复执 行的可能性,恢复执行案件工作从长期看来十分艰巨。2、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大部分较为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究竟何为“ 可供执行” 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3、恢复执行工作矛盾较为尖锐。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执行能力,执 行案件积压多年,由此引发申请执行人信访、上访事件屡见不鲜。因此,在恢复 执行过程中,申 请人的情 绪会较初次执行阶段更为激烈。4、部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此类案件集中在初执阶段已和解或中止执行的案件中,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未能及
5、时要求恢复执行以至超过法定期限。(二)恢复执行案件问题的成因分析恢复执行工作从长远来看,任务艰巨,如何缩短恢复执行工作与群众期待间的差距,需要我们深挖根源,对症下药。恢复执行案件的成因有以下几点:1、恢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执行工作的主要依据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但对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恢复执行难规范。42、案多人少,执行力量不足。近年来, 执行案件收案数持续增长,恢复执行工作难以在案多人少的形势下有效开展。3、恢复执行案件多为被执行人因规避执行行为而导致的。在初次执行过程中,除去客观无条件执行的以外,存在大量的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匿等情况导致案
6、件被迫停止执行,这些案件便成为潜在的恢复执行案件,直接影响恢复执行案件的数量与质量。4、当事人保全财产意识不强。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因未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判决、裁定生效后,被 执 行人的财产早已被隐藏、转移或变卖, 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5、法律上存在的客观障碍,导致执行不能。在恢复执行的过程中,执行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比如一套房的执行问题,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财产线索,也 难以执行。6、社会信用建设严重滞后,不少被执行人缺乏诚信意识,欠债后千方百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社会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对此类人予以惩戒。三、缓解恢复执行难的建议“恢复执行难 ”是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相互
7、交织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不 仅需要法院和当事人,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形成“ 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 ”的长效机制。(一)当事人层面当事人认为案件可以恢复执行的,必须把握法定期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两个关键因素。对于本终结案的,无论何时发现被执行5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均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对于中止执行结案的,在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恢复执行;对于和解结案的,如被执行人未依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人在立案、诉讼阶段要强化诉讼保全意识,为执行阶段能兑现胜诉权益打好基础。(二)法院层面1、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控制力度。在相当多的恢复执行案件当
8、中,当事人都是采取主动“ 隐匿” 的方式, 针对被执行人出现下落不明状况的应该及时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是对 被执行人进行法律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2、完善财产申报的惩戒措施。可供执行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既能全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还能同时了解到被执行人是否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图。目前财产申报制度遇到最大的问题就是当事人申报敷衍,消极报告或虚假报告,怠于清偿债务。追究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责任对于促使该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财产申 报制度的关键不在于被执行人披露财
9、产信息,而在于后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以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3、灵活运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实施,今后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规定所列明的失信6行为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用惩戒。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与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建立“守信者赢 ,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使被执行人在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使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由此迫使被 执行人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三)社会层面1、全面公布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信息
10、。法院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形成社会影响和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2、建立、利用征信系统。由于社会 诚信意识淡薄,当前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率仅占 40%左右,另外 60%以上需经强制执行程序,将征信系统引入执行程序十分必要。2007 年民诉法修正案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将一个领域的行为信息作为社会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征信系统予以记载。通过人民法院征信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提供对 外查询,可以提醒相关利害关系主体谨慎与其进行交易,广泛调动社会大众共同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制裁和限制。3、发挥协助执行网络优势。新民诉法将查询财产的范围由存款扩大到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与此同时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 变价 财产的单位由“ 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 储蓄业务的单位” 扩大到不特定的 “有关 单位”,有利于全面及时调查清楚被执行人财产。可借 鉴其他鹰眼查控网工作机制,通过与各联动单位、协助单位联通互动,建立被执行人财产和人身进行查询和控制的信息化工作7平台,提高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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