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1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办法( 2016 年 9 月 )一、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 商务部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推进行动计划精神,在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诚信、文明、安全、和谐的商务环境,根据江西省加快商务诚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自 2015 年起在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开展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
2、经营期满 3 年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主要包括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药品流通、酒类流通、肉类流通、汽车流通、成品油销售、拍卖、典当、租赁、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等行业的企业。第三条 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和评选推荐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和“广泛发动、积极创建、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2则,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典型示范。评选出来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中具有典型性和示范作用。二是广泛代表。诚信示范企业既要有国有企业,也要有民营企业,涵盖大、中、小型企业,兼顾各行各业。三是积极引领。通过创建和评选诚信示范企业活动带动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使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
3、信用体系建设在业内成为一种常态。四是企业自愿。由各企业自愿申报,不需缴纳任何费用。二、组织领导和评审机构第四条 江西省商务厅是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的指导单位。江西省商业联合会是我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创建与评选活动的组织和承办单位。各设区市和有关省级商贸流通业行业商协会负责本地区和本行业企业的创建与评选活动及实地考察、初审和推荐工作。第五条 成立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省商务厅、省商业联合会及省级相关行业商协会组成。评选委员会负责诚信示范企业的最后审定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商业联合会,负责评审和评选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评
4、审专家组由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省有关部门、商贸业院校、研究机构和相关商协会专家组成,负责审定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指标并按指标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向评选委员会提交评审结果和名单。3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与评选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三、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诚信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营,无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近 3 年来在产品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记录,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突出;(二)积极开展诚信兴商和优质服务的创建活动,有完整的创建制度和措施,有良好的诚信形象,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三)企业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无偷逃税款的不良纪录;(四)
5、重合同守信用,诚实履约,无主动违约、毁约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五)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无拖欠工资、欠缴社保资金等记录;(六)在申报诚信企业前连续 2 年未发生过死亡和一次 3 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七)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无环境污染事故;(八)有专职信用管理人员;(九)在金融部门具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和较高的信用等级;4(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企业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失信记录。四、创建与评选程序 第七条 创建工作分宣传动员、企业创建、申报受理和初审推荐评定四个阶段。2016 年的诚信示范企
6、业创建与评选活动时间为 2016 年 9 月至 2017 年 4 月。以后每年的创建与评选活动时间视情况而定。(一)宣传动员:2016 年 9 至 10 月份为宣传动员阶段,各设区市和有关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动员本地区和行业企业开展创建与评选活动。(二)企业创建: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 月为企业创建阶段,在此期间,企业参照申报条件,自我考核,自我评价。(三)申报受理:2017 年 2 月份为企业申报月。企业经过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报条件,可向所在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省级相关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会员企业也可
7、向所属的省行业商协会申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筛选,择优向江西省商业联合会推荐。2017 年 2 月 28 日为企业申报截止日。5(四)初审推荐评定:2017 年 3 至 4 月份为初审、推荐和评定阶段,其中 3 月 31 日前,各设区市和相关省级流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筛选,择优向江西省商业联合会推荐。2017 年 4 月份,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省级商贸流通服务业行业商协会推荐的企业进行整理,评估后提交专家组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评审,择优确定拟表
8、彰的诚信示范企业名单,报请评选委员会评定。评选委员会将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第八条 企业申报时应填报和提供如下材料:(一) 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二)诚信示范企业创建的管理制度及事迹材料,包括:确保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提升服务品质的规章和措施;坚持诚信经营,践行诚信经营理念,及时还贷、足额交税、信守合同和承诺的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树立商业品牌,强化品牌意识,与供应商共同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和销售伪劣商品,实现零供关系互利共赢、和谐发展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三)其他信用证明材料。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
9、定证书或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江西省劳动保障信用定级证书或劳动保障年检手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消防6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防疫合格证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合格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参加公益事业活动证明材料。(四)具体申报材料见每年的申报模板目录。五、奖励及待遇第九条 公示通过的诚信示范企业,由江西省商业联合会授予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荣誉证书;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评审结果并在江西省主要媒体上公告。第十条 获得诚
10、信示范企业的名单由江西省商务厅抄送省工商局、省税务局、人社厅、食品安全、安检、环保等部门,并建议将诚信示范企业信息导入上述各部门的信用平台。第十一条 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将获得以下优先支持:(一)可在营销、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中使用“江西省商贸流通服务业诚信示范企业”称号。银行、工商、税务、融资担保、海关等有关部门可参考运用此评定结果,评定相关信用等级。(二)在政策资金、项目安排、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融资贴息、贸易便利等方面,向诚信示范企业倾斜。(三)在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评优先活动和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7诚信示范企业。第十二条 诚信示
11、范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 3 年,期满后进行复审,复审符合标准的企业继续保留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瞒报等欺骗行为,视为严重失信,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2 年内不得申报省诚信示范企业。第十四条 实行诚信示范企业信息报送制度。诚信示范企业每年组织自检,并于次年 7 月底前将有关信息报江西省商业联合会。第十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如改变单位名称,应及时告知江西省商业联合会作相应变更。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机制,及时掌握诚信示范企业纳税、贷款、节能、减排、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发现诚信示范企业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称号处理。第十七条 被撤销诚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2 年内不得申报诚信示范企业。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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