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华市中介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 一 条 为 提 高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水 平 ,进 一步 增 强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和 社 会 公 信 力 ,依 照 政 府 制 定价 格 成 本 监 审 办 法 (国 家 发 改 委 第 42 号 令 )、浙 江 省 价 格 条例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推 进 价 格 机 制 改 革 的 实施 意 见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浙 价 成 【2016】206 号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成 本调 查 监 审
2、引 入 第 三 方 审 核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浙 价 成 2015221号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金 华 市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应 当 以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成 本 监审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为 主 导 ,合 理 利 用 社 会 专 业 力量 。对 涉 及 技 术 性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实 施 成 本 监 审 时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技 术 服 务 方 式 聘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参 加 成 本监 审
3、 工 作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介 机 构 是 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注 册 会 计 师 法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批 和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规定 ,取 得 相 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职 业 从 业 资 质 或 具 备 与 监 审 项 目 相关 的 其 他 从 业 资 质 的 ,并 经 市 财 政 部 门 认 定 具 有 监 审 技 术 服 务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成 本 ,是 指 一 定 范 围 内 经 营 者 生 产 经营 同 种 商 品 或 者 提 供 同 种 服 务 且
4、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定 的 社 会 平 均 合 理 费 用 支 出 ,是 政 府 制 定 价 格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五 条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成 本 监 审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科 学 、规 范 、效 率 的 原 则 ,不 得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中 介 机 构 及 专 业 人 员 与 被 监 审 项 目 单 位 存 在 利 益 关 联 的 ,应 主动 申 请 回 避 。第 六 条 成 本 监 审 必 须 以 委 托 单 位 名 义 进 行 。根 据 浙 江 省物 价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5、通 知 (浙 价 成20175 号 ),中 介 机 构 向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出 具 成 本 监 审 的 审 核 报告 ,由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出 具 成 本 监 审 报 告 。第 七 条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承 担 组 织 和 管 理 中 介 机 构 参 与 成 本监 审 的 工 作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程 序 和 内 容 包 括 :(一 )编 制 成 本 监 审 年 度 预 算 。由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会 同 相 关 业务 处 室 在 年 初 拟 定 本 年 度 成 本 监 审 计 划 ,根 据 成 本 监 审 计 划 编制 本 年 度 购 买 技 术 服 务
6、的 相 关 预 算 ,通 过 委 办 公 室 向 同 级 财 政申 报 审 批 项 目 专 项 经 费 。(二 )择 优 选 择 中 介 机 构 。在 自 愿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基 础上 ,可 以 参 照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购 买 专 业 服 务 项 目 财 务 审计 类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单 位 ”名 单 内 的 中 介 机 构 ,采 取 招 标 、竞 争 性谈 判 、询 价 、单 一 来 源 等 方 式 选 取 与 项 目 相 适 合 的 中 介 机 构 。对于 简 易 项 目 (单 项 服 务 费 用 在 5 万 元 以 下 ),可 以 根 据 项 目
7、特 点 ,由 委 (局 )分 管 领 导 召 集 采 购 小 组 成 员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相 关 业务 处 室 等 负 责 同 志 组 成 评 审 小 组 ,集 体 评 审 择 优 选 择 。(三 )签 订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服 务 协 议 书 。分 别 就 不 同 的 服 务 项目 ,以 委 托 单 位 名 义 与 所 选 定 的 中 介 机 构 签 订 监 审 项 目 成 本 审核 服 务 协 议 书 ,明 确 服 务 项 目 、方 式 、期 限 ,双 方 责 任 和 义 务 ,服 务 收 费 及 支 付 方 式 等 。(四 )组 织 实 施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在
8、 成 本 监 审 过 程 中 ,中 介 机构 必 须 派 至 少 2 位 具 有 与 成 本 监 审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有 资 质 的 专业 人 员 参 与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派 出 人 员 要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优 势 ,按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审 核 项 目 成 本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要 对 中 介 机 构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必 要 的 政 策 指 导 和 管 理 ,协 调 解 决 成 本 监 审 中 遇到 的 问 题 。(五 )交 接 相 关 资 料 。项 目 完 成 后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及 时将 在 监 审 过 程 中 所
9、获 取 及 形 成 的 资 料 (包 括 工 作 底 稿 、电 子 稿等 )等 及 时 交 由 委 托 单 位 存 档 保 管 。(六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结 算 。委 托 单 位 结 合 年 初 的 部 门 预 算 以及 签 订 的 项 目 成 本 审 核 服 务 协 议 书 ,经 成 本 监 审 委 托 单 位 审 定同 意 后 ,由 发 改 委 财 务 部 门 及 时 同 中 介 机 构 结 清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如 成 本 监 审 项 目 需 要 价 格 听 证 的 ,也 可 待 听 证 会 通 过 后 结 清 相关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第 八 条 成 本 监 审
10、机 构 要 高 度 重 视 中 介 机 构 参 与 成 本 监 审服 务 工 作 ,规 范 操 作 程 序 ,严 格 遵 守 财 政 财 务 管 理 规 定 ,确 保 程序 到 位 ,资 金 使 用 规 范 。第 九 条 成 本 监 审 机 构 要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组 织 实 施 成 本监 审 工 作 ,不 得 将 成 本 审 核 以 外 的 工 作 事 项 委 托 给 中 介 服 务 机构 实 施 。第 十 条 中 介 机 构 参 与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应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实 行 “谁 委 托 谁 付 费 ”。为 保 证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的 客
11、 观 性 、公 正 性 ,提 高 成 本 监 审 工 作 的 公 信 力 ,中 介 机 构 技 术 服 务 费 用 不 得 转 嫁给 被 监 审 单 位 。第 十 一 条 中 介 机 构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保 密 承 诺 ,对 提 供专 业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获 取 及 形 成 的 资 料 (包 括 工 作 底 稿 、电子 稿 )进 行 保 密 。第 十 二 条 中 介 机 构 应 按 成 本 监 审 规 则 和 相 关 行 业 监 审办 法 实 施 成 本 监 审 ,保 证 成 本 监 审 审 核 报 告 的 客 观 真 实 、准 确 ,明 确 内 部 责 任 并
12、 接 受 委 托 单 位 的 全 方 位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十 三 条 中 介 机 构 在 项 目 成 本 监 审 的 基 础 上 ,应 按 规 定时 间 及 要 求 完 成 项 目 成 本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并 及 时 提 交 给 项 目委 托 单 位 。该 报 告 未 经 项 目 委 托 单 位 许 可 ,不 得 向 其 他 任 何 单位 或 个 人 提 供 ,也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目 的 。第 十 四 条 中 介 机 构 派 出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工 作 纪 律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没 有 按 照 规 定 和 程 序 开 展 成 本 监 审 或 成 本审 核 不 严 ,导 致 价 格 决 策 失 误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应 追 究 法 人 和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金 华 市 物 价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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