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1 总 则第 1 条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放管服 ”改革,突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行为,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 办法。第 3 条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
2、的建筑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能力、行为按一定规则进行量化评价。第 4 条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归集其他部门有关信用信息;县(市、区)级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 5 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2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2第 6 条 企业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企业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企业其他信用信息。第 7 条 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主要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资质、办公场所
3、、纳税、生产基地、机械设备等。第 8 条 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主要体现企业所承揽的项目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等行为监督检查记录。第 9 条 企业其他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领导机构对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以及从司法、工商、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第 10 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主要体现项目负责人执业管理水平,包括工程业绩及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由其负责的项目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等行为监督检查记录。第 11 条 信用信息分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良好信用信息为加分信息,由信用
4、主体自行申报,并实行承诺制;不良信用信息为扣分信息,由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采集录入;由其他部门产生的不良信息,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每季最后 2 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对接采集。第 12 条 由信用主体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申报时间以企业自行确定,注册地在金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进行公示;外地进金企业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进行公示。涉及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录入时间自信息生成之日3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 13 条 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每季向社会公布一次,项
5、目负责人信用评价信息即时向社会公布。3 信用评价方法和 标准第 14 条 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第 15 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其他信用信息等,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企业信用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量化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规则计算评分。第 16 条 同一良好信用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第 17 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相应的企业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第
6、18 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是建筑业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期内对项目的市场、质量、安全、履约等行为检查量化评分,每日自动更新。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随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有施工内容期间) 。第 19 条 企业季度信用评价等级分为 A(优秀) 、B(良好) 、C(一般) 、D(较差) 、E(差)五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 A、B、C 三个等级按上季度最后 1 工作日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D 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即时综合评价所4得。1、A(优秀):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 110 以上(以上均含本数,下同)2、B(良好):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 95-110。3、C(一般):
7、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 80-95。4、D(较差):所在企业类别信用得分 80 以下。5、E(差):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的,或被我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列为“黑名单”或“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 E 级。第 20 条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特、一级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信用等级初定为 B,其他企业信用等级初定为 C;外地进金 B 级信用主体,一年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降为 C。第 21 条 两年无工程管理相关信息的本地企业,直接降为C 级,信用等级为 A 的本地企业,一年无工程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降为 B。第 22 条
8、信用评分有效期一般为一年,项目管理信用信息为工程建设周期(从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不良行为以及表扬表彰的有效期按相关规定(无规定的,追溯一年) 。第 23 条 各级建筑业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外地进金企业信用信息收集。第 24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工程招投标、工程保证保5险、市场淘汰、动态监管、创优评先等挂钩。第 25 条 如 A 级信用主体的所承揽的业务中有一个项目的即时信用评价分低于 80 分的,则直接降为 B 级。如 B 级信用主体的所承揽的业务中有一个项目的即时信用评价分低于 75 分的,则直接降为
9、 C 级。如 C 级信用主体的所承揽的业务中有一个项目的即时信用评价分低于 70 分的,则直接降为 D 级。第 26 条 如 A 级企业因前款降为 B 级的,经复查项目日信用评价分高于 85 分的,则可恢复 A 级。如 B 级企业因前款降为C 级的,经复查项目日信用评价分高于 80 分的,则可恢复 B 级。如 C 级企业因前款降为 D 级的,经复查项目日信用评价分高于75 分的,则可恢复 C 级。第 27 条 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项目信用信息分+项目其他信用信息分+加减分事项得分,加减分事项详见附件 3。第 28 条 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满二年无在建的项目负责人,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
10、为 70 分,如有加减分事项的,则另计加减分。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项目负责人,其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为 70 分,如有加减分事项,则另计加减分。第 4 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第 29 条 金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市场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及时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第 30 条 县(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采集录入的信用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6第 31 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双随机” “四不两直”以及差异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第 32 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进行信用评分时,应有相应的监督意见
11、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通报批评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依据。第 33 条 信用主体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分结果发布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情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及时修正。信用主体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纠正。第 34 条 信用主体在申报企业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时,违反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记录不良行为。第 35 条 参与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5 章 附则第 36 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 37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3 月 15 日起施行。附件:1. 工程施工信用评价标准(2018 版)2. 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标准(2018 版)3. 项目负责人加分减分事项(201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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