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1、城镇女 40 至 50 周岁,男 50 至 60 周岁内人员(简称“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性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城镇各类企业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的人员;(不包含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2、残疾人:指已领取残疾证人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 18 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的劳动适龄失业人员: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5、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单位失业职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
2、记期限一年以上,且在一年中向公共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绍需求,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按规定确认的农业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员是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成员证明。7、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中,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户口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8、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9、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人员:指持有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温馨提示:1、申请人携带 户口簿、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登记证 、2 寸照片 1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学历证明复印件 1 份及所有能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家庭成员一方有养老保险(指:机关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都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认定第七条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并盖公章。申请人携带村(社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到镇(街道)人社所加盖人社所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