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Q200 ICS: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AQ 200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200-发布 200-实施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AQ 200I目 次前言 .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基础管理 .55 地质测量 .75.1 一般规定 .75.2 地质 .75.3 测量 .8 井工部分 .86.1 矿建工程 .86.2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6.3 通风安全监控 .226.4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6.5 防灭火 .276.6 防治水 .306.7 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 .316.8
2、 运输和提升 .376.9 凿井主要设备 .516.10 电气 .546.11 安装工程 .607 露天部分 .647.1 一般规定 .647.2 采剥 .647.3 运输 .687.4 排土 .707.5 滑坡防治 .707.6 防治水、防灭火 .717.7 电气 .727.8 设备检修 .778 职业危害 .788.1 管理和监测 .788.2 健康监护 .799 附则 .79AQ200II前 言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结合煤矿建设实际编制而成。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对其关于煤矿建设要求部分进行了细化和充实。本标准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从开工建
3、设到试生产阶段)安全施工要求。本标准代替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煤矿建设安全规定(试行),与其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全面规范了煤矿建设活动;强调了安全基础管理和技术措施审批;增加了煤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职责和基本要求;规范了主要安全保障系统的形成期限和安全技术要求;突出了瓦斯源头防治和地测基础管理,细化了通风技术管理;吸收了近年来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要求;删除了土建工程、铁路工程、安全技术培训、奖惩、抢险救灾、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章节。本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AQ 200
4、3煤 矿 建 设 安 全 规 范1 范围本标准规范了煤矿建设期间(包括煤矿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涉及安全生产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建设活动,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GB 6067
5、-85 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3811-83 重机设计规范 GB 5976-86 钢丝绳夹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82006 煤矿井工矿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凿井井架用于悬挂凿井提升容器和井筒内各种凿井设备和设施的钢结构架。3.2稳车凿井绞车开凿立井时悬吊井内设备、设施的绞车。3.3 天轮平台为悬吊凿井设备、设施、提升人员和物料在井架上
6、部或暗立井封口盘以上安装的天轮梁、天轮及附属设施的总称。3.4 翻矸台为了将凿井产生的矸石(渣石) 、废弃物排出井外,在井架上设置的专用工作平台。3.5 封口盘立井、暗立井施工期间,在井上口安装的便于人员工作和防止坠物的封盖(一般为钢结构或钢木结构) 。3.6 井盖门在封口盘或固定盘提升吊桶通过口上安装的能够开闭的盖门。3.7 固定盘在封口盘以下 56 米处为延接风筒、管路、电缆等安装作业的工作平台。3.8 保护盘专指在延深立井时,为保护延深作业人员安全,在延深的暗立井天轮平台上方安装的保护平台(也可采用留设保护岩柱的方法) 。3.9 吊盘悬吊在井筒内的工作平台,用于安装凿井设备、设施和保护作
7、业人员安全。3.10 辅助盘悬吊在吊盘下方的单层或多层作业平台,一般用于短时间或临时作业。3.11 临时锁口立井井筒建设初期,为留出永久设施的位置,安装凿井封口盘,而砌筑的一段临时井壁。3.12 壁间注浆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为预防或封堵井壁漏水,在两层井壁之间的空隙注入封水材料。3.13 壁后注浆在井壁外侧围岩裂隙中注入封水材料。3.14 建井风机矿井建设期间安装在地面或井下提供通风动力(正压或负压) ,为全矿井、一翼、1 个分区或 1 个井筒供风的临时主要通风机。3.15 喇叭口安装在吊盘上,便于吊桶顺利通过起导向作用的设施。3.16 滑架装于吊桶上方,对吊桶起导向和保护作用的设施。3.
8、17一期工程从施工井筒开始到井底车场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3.18 二期工程井筒施工到底后,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车场施工的所有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硐室。AQ 20053.19三期工程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布置的掘进工程,包括采区车场、采区上下山、采区变电所、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切眼、运煤通道等工程。3.20临时改铰立井井筒将吊桶提升改为临时罐笼提升。3.21施工单位具有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4 基础管理 4.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
9、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招标时不得随意肢解工程,二、三期工程原则上发包给 1 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大型及以上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超过 2 家。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立井井深大于 600m、斜井长度大于 1000m 或垂深大于 200m 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煤矿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4.2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等制度。4.3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
10、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4.4 煤矿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4.5 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工程监理需要。4.6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煤矿建设项目由 2 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
1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4.7 煤矿施工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8 煤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责,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应及时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认证。4.9 煤矿建设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4.10 煤矿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
12、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4.1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 72 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 4 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露天煤矿建设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 40 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后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4.12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
13、工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4.13 煤矿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4.14 煤矿井下施工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4.15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4.16 煤矿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
14、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4.17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4.18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单位批准实施。4.19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各方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4.20 工程施工前,项目
15、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作业。4.21 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 24h 有领导干部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4.22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4.23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 建设项目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下对照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及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新建矿井从二、三期
16、 期开始) ;) 井下运输系统图;) 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通信系统图;) 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4.24 露天煤矿建设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 地形地质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排土工程平面图;) 运输系统图;) 输配电系统图;AQ 2007) 通信系统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4.25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4.26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
17、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4.27 煤矿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5 地质测量5.1 一般规定5.1.1 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 3 个) ;) 矿井供水水源勘
18、探报告;) 井田首采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井田范围的 12000、l5000 地形图;) 矿区范围的 110000、l50000 地形图;) 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5.1.2 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5.1.3 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19、 井筒地质预计及实测的井筒地质柱状或剖面图,构造复杂部位或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可增做展开图;) 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帐;) 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 井巷工程的实测导线、水准成果资料;) 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反映井筒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主要包括井筒断面、井壁、罐道竖直程度、提升几何关系等) ;) 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 首采区的井上下对照图。5.1.4 露天开采矿山必须建立矿坑边帮及排弃场稳定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5.1.5 井工开采沉陷区域,应建立必
20、要的监测系统,并定期进行监测预报。5.2 地质5.2.1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5.2.2 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5.2.3 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因素区域时,施工单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门措施。5.2.4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地质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3 测量5.3.1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煤矿测
21、量规程规定,坚持独立复测、复算的双复制度,严禁仅 1 人兼作观测、记录、计算作业,确保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和及时准确实测各类工程的几何关系,认真编绘各类工程的成图、成果资料。5.3.2 两个施工单位的井巷贯通测量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5.3.3 井巷工程施工测量工作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在接近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 50m 前、其他巷道相距 20m 前) ,测量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掌握两条掘进巷道工作面之间的贯通安全距离,采用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施工人员;) 必须及时将已施工的井巷工程填绘在相应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临时停止施工的盲巷,在封闭前,测量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实测,并填绘
22、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测量标定工作,必须坚持业务联系书工作制度;) 对未按测量通知单要求施工的井巷工程,测量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施工人员继续施工并及时上报。 井工部分6.1 矿建工程6.1.1 一般规定6.1.1.1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洪水沟。防护墙必须进行稳定性计算,并能将水引入排水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第 16 条修改)6.1.1.2 在表土中开凿立井时,其临时锁口标高应根据永久锁口设计,满足防洪、防滑坡、防沉降等要求。6.1.1.3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
23、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立井凿井期间冻结段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宜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 17 条)6.1.1.4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煤矿安全规程第 18 条)6.1.1.5 因施工需要而开凿的井下临时巷道,其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 21、22 条修改 ) 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支护间距离不得小于 0.5m,另一侧在自轨面起 1.6m 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8m 以上的人行道;) 信号室、躲避硐室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1.0m,高度不得小于 1.8m,硐室内严禁堆放物料;)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上下人侧,从巷道底板起 1.6m 高度内,必须有宽 1.0m 以上的人行道;) 泵房、变电所以及绞车、电机车、充电等硐室必须按有关规定确定净断面;) 双轨运输巷(包括弯曲巷道) ,应使两列对开车辆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2m。在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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