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 年 4 月 13 日- 2 -绵阳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新 形 势 下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实施 意 见 (国 发 201523 号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印 发 和 的通 知 (川 人 社 发 201430 号 )等有关规定, 为建立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结
2、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镇劳动者、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市、县、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和信息化技术支撑平台。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经办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第五条 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六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园区)公共就
3、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 3 -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工作内容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审批、核发、签注,就业援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就业失业统计及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等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具体承办辖区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相关事务,工作内容包括:接受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申请、调查核实、公示、基础信息登记与录入、数据汇总上报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等工作。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本地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第二章 就业登记第八条 就业登记的范围:(一)与用人
4、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三)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各地可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就业登记范围。第九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建立、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企业在经营地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或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
5、办理退休手续,应于 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发生变更后,应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时,首次办理填报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1)和“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用人单位就 业登记花名册(见附件 2)。第十四条 劳动者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就业证明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填报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个人就业登记表(见附件3);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灵活就业人
6、员在常住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或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三章 失业登记第十五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 5 -劳动者,在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和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失业后在进行就业登记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十六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人员:(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的;(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四)退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六)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后,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七)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第十七条 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失业登记时间、失业时间等。第十八条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求职证明和失业状况相关证明,并填写失业登记表(见附件 4)。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二)从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个体业主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 6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地)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或因灾土地(林地)灭失证明。土地依法
8、流转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提供农业部门流转证明或合同;(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六)刑满释放、监外执行、假释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七)城镇常住人口办理失业登记须提供居住证明或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证明等常住证明材料;(八)其他失业人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失业登记时向劳动者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服务项目,以及登记者的义务。第十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
9、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 3 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 7 -业人才服务的;(九)连续 6 个月未与最近一次进行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时,应查验其办理就业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定期交换数据。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
10、监察时,应检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绵府办发 201191 号 )废止。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来绵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绵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本 办 法 施 行 中 的 具 体 问 题 ,由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 8 -附件 1四川省用人单位就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单位全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 登记号 工商登记号码 法定
11、代表人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号码 单位地址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街(村) 号员工总数 其中 农民工 人 港澳台 人 国外 人隶属关系 中央 省属 市属 区(县) 街(道) 部队 其他单位类型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其他企业 机关事业 社团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01 农林牧渔业 1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02 采矿业 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03 制造业 1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04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5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05
12、建筑业 16 教育0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 卫生和社会工作0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08 批发和零售业 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09 住宿和餐饮业 20 国际组织10 金融业 21 其他所属行业11 房地产业- 9 -附件 2用人单位就业登记花名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性别出生日期 民族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性质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户口登记日期家庭住址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所学专业分类毕业年月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日期岗位类别工作地址就业登记日期 就业单位全称就业登记类型时间 (招用时间/终止
13、、解除劳动关系时间/退休时间)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备注- 10 -附件 3四川省就业登记个人登记表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 户口性质 农业 非农业 居民户户口所在地址 户口登记日期常住地址相片学历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日期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取得日期 职业 (工种 )资格名称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专技资格日期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就业类型 个体经营 灵活就业 工作地址营业执照号码 就业时间个人身份(由经办人填写)新成长失业青年( 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应届高校毕业生 应届中职、中专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 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 其他失业人员本市农村人员 外埠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对象( 4050人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人员 残疾人员 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符合享受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登记失业 1 年以上人员)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意见经办人:年 月 日县(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意见复核人: 负责人: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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