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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DOC

1、号 1 号蓬 安 县 属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220 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的通知(南府发201719 号)等有关 规定,结合蓬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

2、的权益。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第三条 蓬安县人民政府授权蓬安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国资中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县属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县属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县国资中心不行使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号 2 号第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节 产权登记第五条 县国资中心按照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的产

3、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第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三)企业名称改变的;(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号 3 号(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第二节 国有资产交易第十条 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组织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企业产权转让:县国资中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5、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增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企业资产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一)单项或单批次国有资产交易账面价值在 100 万元以内的,报县国资中心备案;(二)单项或单批次国有资产交易账面价值达到 100 万元至500 万元的,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审批;(三)单项或单批次国有资产交易账面价值达到 500 万元以上,或因国有资产(股权)交易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经县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6、审批。号 4 号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决策、审计、评估、信息披露、公开竞价交易、成交公告、交易鉴证等决策和操作程序。涉及债权债务的,应制定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以下情形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交易方式,但需经产权交易机构公示并出具交易凭证。(一)产权转让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

7、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县国资中心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2.同一国有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有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二)企业增资经县国资中心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号 5 号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2.因国有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3.国有企业

8、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4.企业债权转为股权;5.企业原股东增资。(三)资产转让涉及国有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县国资中心审核批准。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国有和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的产权置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资产出租管理第十七条 资产出租是指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广告位、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以专业租

9、赁为经营主业的国有企业从事日常经营租赁活动可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制定本企业出租业务管理办法,报经县国资中心批准后执行。号 6 号第十八条 企业进行资产出租,报经县国资中心备案审批后,应当组织租赁价值评估作为出租挂牌参考价(挂牌底价应不低于租赁价值的评估值),交由经确认的交易平台按程序组织进行公开招租。第十九条 租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的短期租赁、单宗资产面积在 10 平方米及以下或单宗资产账面净值在 10 万元以内的,可以在市场询价基础上,直接协商出租。第二十条 下列情形可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一)承租人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二)经县政府或县国资中心批准不

10、采用公开招租方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或不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的。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出租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并报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次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 3 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出租期限 5 年内的报县国资中心备案,超过 5 年以上的由县国资中心审批。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租赁期满需续租的,报县国资中心审批。第二十四条 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账面价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租赁价值评估、进场挂牌、报县国资中心审核等程序。第四节 担保管理号 7 号第二十五条

11、 企业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经济责任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二十六条 企业作为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在实施担保行为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审慎及严格控制风险原则;(二)县属国有企业或与子公司(全资、控股)之间担保的原则;(三)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担保的,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原则;(四)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非县属国有企业、非国有单位、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供担保的,须报县政府审批。主营业务是担保业务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业务。第二十七条 企业将资产实施抵押、质押提供保证等担

12、保行为,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 50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中心备案;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审批;1000 万元以上报县政府核准审批。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担保台账管理和风险监控制度,发现风险及时防控并报告县国资中心。第五节 投资管理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行为,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企业设号 8 号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合资合作、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外汇投资及委托理财、贷款)等投资活动,不包括政府性投资项目。第三十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

13、体,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规定,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每年 12 月份将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县国资中心,每季度应向县国资中心报送投资活动进展情况。第三十二条 县国资中心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审核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由县国资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一)主营业务投资:单项投资项目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单项投资

14、项目金额达到 300 万元至 1800 万元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审批;单项投资项目金额达到 1800 万元以上报县政府核准审批。(二)非主营业务投资:单项投资项目金额在 50 万元以下报县国资中心备案;单项投资项目金额达到 50 万元至 500 万元报县国资中心核准审批;单项投资项目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报县政府核准审批。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县国资中心应予号 9 号以否决:(一)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违反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三)资产负债水平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四)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或评估审议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五)其他不能投资的情形。第三十

15、四条 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应坚持审慎原则,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除政府特殊项目外,企业不得与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或明显缺乏投资价值的项目进行合作投资;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二)未经批准,严禁以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三)未经批准,企业不得借各种名义以职工集资、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四)其他可能增大投资风险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在发现之时 5 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中心报告。紧急情况,及时报告。(一)对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及构

16、成进行调整的;(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的;(四)其它可能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号 10 号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对投资项目确定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县国资中心对已实施的投资项目组织审计、评估及检查,在项目投资背景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责令暂停或终止投资活动。第三十七条 加强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含装饰装修工程)须按程序经企业内部决策形成决议后,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资额度按程序备案或审批。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等规定程序,不得以中介机构执业及职能部门合规性审查为名规避企业内部审核把关职责和出资人监管程序。对不适用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通过规定的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实施,不得擅自指定承建单位。第六节 融资管理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的筹措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第三十九条 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融资风险。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制定企业(包括全资及控股子企业)年度融资计划,每年 12 月份将下年度融资计划上报县国资中心备案。第四十一条 县国资中心对企业融资行为实行备案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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