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74.50KB ,
资源ID:925654      下载积分:15 文钱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省得不是一点点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wenke99.com/d-92565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栖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为本站会员(天***)主动上传,文客久久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文客久久(发送邮件至hr@wenke99.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栖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

1、栖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确保城市供热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供用热双方等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低碳经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惠及民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集中供热、用热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为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

2、用户供热的行为。第四条 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栖霞市供热燃气管理办公室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业管理机构。供热单位是保证供热正常运行的主体。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第六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2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已经批准的城市供热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做到科学规划

3、、布局合理,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第八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和非住宅,应实行集中供热,其管网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新建建筑内的供热系统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的整体组成部分,纳入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及扩建城市道路时

4、,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集中供热管道。第十三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并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控制分散供热锅炉的建设,确需供热的,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临时锅炉,实行集中供热时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和供热单位参与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3当在 15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技术资料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城市集中供热管线需要穿越某一

5、地段、空间或建筑物时,产权单位或产权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六条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测定,经市政府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七条 非住宅用户从热源(厂、站)至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应到用户楼前阀门井(阀门出口)。非住宅用户阀门井以内的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管理维护由用户负责;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管理应从热源厂到用户入户端口。住宅用户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管理维护由用户负责。第十八条 供热管网、换热站等配套设施,

6、由供热单位投资建设,在特许经营期内全权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十九条 入户端口或阀门井以内的用户用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有偿维护维修,费用按市场价格由用户承担。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自用热设施投入使用之日起,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超过法定保修期限的,责任由用户承担。第二十条 在供热设施附近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征得供热行业管理机构同意、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后,方可组织施工。4迁移或改拆供热设施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抢修时,供热单位可先行依法施工,

7、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第二十二条 在热力管网周围 1.5 米以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一一一 修建各类地上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一一一 挖坑、掘土、打桩;一一一 爆破作业;一一一 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腐蚀性液体;一一一 利用供热管道及支架敷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一一一 其他危害热力管网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供热管理第二十三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力争年内主要小区实现集中供热;要多策并举,加快实现规划区域内集中供热全覆盖。第二十五条 供用热

8、双方应当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并监督执行。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规范以及供用热合同的约定,按时、按标准供热。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供热期,并提前15 日通知相关用户。5在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 24 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第二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起止日期为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9、15 日,实行 24 小时连续供热。第二十八条 在供热时间内,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室内温度为 182;已安装 热计量装置的,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以不大于一万平方米的供暖面积为单元设置温度监测点,监测点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对监测点应当定期观察并抄录数据。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定期测量用户室内温度。用户对测温计量器具有异议时,可申请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及时进行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进行复测,也可以申

10、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申请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进行复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对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于 24 小时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供热单位在向用户讲明原因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请求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十四条 在供热时间内,用户室内温度已达标但拒不缴纳供热费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热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户应按实际供热天数补缴供热费,并承担

11、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时间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三十六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供热单位需要改变供热范围或增减供热面积的,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七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住宅小区内符合供热条件(含室内)有 70%以上(含 70%)的居民要求集中供热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时,供热单位应予以供热。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设置维修、抢修服务电话,并向用户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 24 小时服务。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用户可以就供热质量等问题

12、,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投诉。对用户投诉的事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生事故,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四十一条 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于当年 4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内,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在供热期间办理用热或停止用热的,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费用。第四十二条 逐步推行使用热计量装置。凡是具备条件的用户,均应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要研究制定7用热计置装备安装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用

13、户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影响供热效果的,责任由用户自负;给其他用户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责任由该用户承担。一一一 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一一一 擅自改变房屋维护结构或者擅自改变室内供热设施的;一一一 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一一一 门窗未正常关闭,墙体及其它维护结构未正常封闭、供热设施未正常采取保温措施的。第四十四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将自建的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二)擅自改造、拆卸用热设施;(三)擅自改变热用途;(四)私自取用或排放供热管网的热水;(五)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第六章 热费收缴第四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的确定,由供

14、热单位提出申请,市物价部门测定,举行听证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 凡安装使用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实际用热量收费,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计量供热相关规定并予施行;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按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收费。坡屋顶房屋(阁楼)没有登记建筑面积的,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超过 2.2 米(含 2.2 米)的空间,按实有面积计算收费。非住宅用户以建筑层高 3 米为基数计收,层高超过 3 米的,每超过 0.3 米加收基本热价的 10%,超过不足 0.3 米的不加收。8第四十七条 供热费的收缴时间为当年的 6 月 1 日至 10 月 31日。用户应当如期足额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15、,供热单位不予供热。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用户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补。第四十八条 供热费由供热单位收取,专项用于供热支出。供热单位收费后,按规定单独提取管网维修费,专户管理使用。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千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二)擅自将自行建设的用热管网与已批准建设的供热管网连接的。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

16、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依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热单位限期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逾期仍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9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予以

17、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 对阻挠、妨碍城市集中供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 供热 办法 通知 栖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8 月 3 日印发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