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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区三旧改造35街坊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1、1青山区“三旧”改造35街坊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加快旧城区改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拟对青山区“ 三旧” 改造 35街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实施征收。该项目经青山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纳入青山区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已取得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青山区冶金街35街坊项目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 2017148号)。 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制定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一、法律依据(一)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国 务

2、 院 令 第 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34号及第275号令);(四)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办 法 (建 房 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青 山 区 “三 旧 ”改 造 35街 坊 房 屋 征 收 项 目(二)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三)项目征收范围:位于青山区冶金街35街坊(鄂州街、工业路、工业一路和荆州街南干渠游园范围内,详见附图)(四)项目调查概况:占地面积约66839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

3、征收总户数约1817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111594.55平方2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五)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青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冶金街办事处(七)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八)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

4、簿为准。(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采取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十)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6个月,自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

5、公布之日起计算。3三、住宅房屋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 地 产 价格 评 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货币补偿被 征 收 人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选 择 货 币 补 偿 的 ,房 屋 征 收 部 门按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向 被 征 收 人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支 付 货 币 补 偿 费。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 合法住宅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历史未

6、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二)房屋产权调换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 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 房结算单价(如 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有4权证或公

7、有房屋租约证明,原则上采取“一证一套” (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 ”)选取产权调换 房屋。(2)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其选房顺序。4、产权调换房源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35街坊,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项目总规、单体、户型、面积等具体情况另行公布,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本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 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 积+ 经认定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 定为历 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

8、部分,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扩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0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不含)至3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8000元/平方米。5、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南干渠项目产权调换商品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屋补助,计算方式如下:产 权 调 换 房 屋 补 助 费 =被 征 收 房 屋 证 载 建 筑 面 积 补 助 标 准 。补助标准:每平方米1500元。 四、直管、自管公有房屋补偿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征收补偿,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当先进行房改,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

9、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51、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凭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产权单位确权单)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90%给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五、住宅房屋搬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费每户1600元。六、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

10、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从被征收户签约搬迁腾退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签署补偿协议时约定过渡期限,并按约定过渡期限预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交房时多退少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三)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 合法住宅建筑面 积+ 经认定 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

11、,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6七、房屋附属设施补偿(一)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的补偿,补偿费在400元/(含)以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或标准超过400元/的,委托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2 对于自行封闭的阳台,搭建的夹层、假层、暗楼、无烟灶台、吊脚楼、外挑等,补偿标准如下:名 称 补偿标准 标准说明铝合金材料封闭 1000元/个塑钢窗材料封闭 1500元/个自行封闭阳台木窗/ 铁窗材料封闭 700元/个工字钢、槽钢、角钢 350元/平方米现浇楼板 400元/平方米预制楼板 250元/平方米夹层、假层

12、、居住暗楼方木、圆木 200元/平方米层高1.5 米,打7折。无固定楼梯、栏杆,打8折。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征收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非居住暗楼 200-400元/个 自行搭建 600元/个 无烟灶台整体安装 800元/个 钢铁材质 100元/平方米防盗网 不锈钢材质 180元/平方米按展开面积计算,面积由项目部确定,绘在房屋验收单上,项目部盖章。吊脚楼 1200元/个 外挑 800元/个 钢材结构 120元/平方米棚子 其他结构 80元/平方米 面积由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的,由本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7(三)附属物的征

13、收补偿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四)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电话移机费每部216元;2、有线电视复装费每户380元;3、宽带上网凭报装单据补偿每户308元;4、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移机费每台200元;5、水表迁移费独表每块200元,分表每块80元;6、电表迁移费独表每块480元,分时电表每块780元,分表每块100元;7、空调移机费窗机每台200元、分体机每台300元、柜机每台500元;以上7项按打包价3000元进行补偿。超过3000元打包价的按票据据实结算。8、太阳能热水器、地暖、水暖设施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价值;9、管道煤气迁移费每户2400元。八、补助(一)货币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

1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20%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货币补助款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二)保底面积补助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 经认定 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48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三)个人住宅房屋生活困难补助1、低保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

15、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已纳入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20000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2、重症患者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经本市社保部门认定为重症患者的,按1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3、残疾困难补助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法定被监护人、直系亲属持有省(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按20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同时,对残疾人家庭搬迁费增加50%,临时安置费增加20%。4、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如符合上述三项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5、失独家庭困难补助被征收户系失独家庭的,由所在社区出具证明,经街道计生科复核后

16、按10000元/ 户给予一次性补助。9以上直系亲属系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四)个人住房困难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 合法住宅建筑面 积+ 经认定 为历史未登记房屋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五)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

17、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在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即2013年1月10日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面积部分(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确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同地段类似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九、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并结合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和用途确定。(二)征收直管、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18、房屋征收部门对10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30予以补偿,对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的70予以补偿。被 征 收 人 选 择 房 屋 产 权 调 换 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由 原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承租 ,被 征 收 人 应 与 原 公 有 房 屋 承 租 人 重 新 订 立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三)房屋搬迁补偿非住宅房屋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补偿费参照同期市场价格,并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评估确定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

19、机构评估计算一次性费用。(四)临时安置补偿征收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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