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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有效期:7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有效期:7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有效期: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四、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有效期:未规定,操作中应参照无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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